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条 管理职责一、矿井各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并停止工作。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疑似职业病人(不含参建单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三、参建单位疑似职业病人由本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四、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相关管理单位各自及时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其他单位报告。参建单位还需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报告。五、相关管理单位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六、相关管理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七、经营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