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慎重 案情简介 申诉人:杨某,女,四十四岁,原某木材公司工人。 被诉人:某木材公司。 申诉人诉称,一九xx年十月,由于单位的原因,某木材公司与申诉人签订了为期十年的下岗协议书。一九九八年八月,根据当地劳动局的文件精神,单位要求与申诉人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书,并要求解除以前签订的下岗协议,声称如不按照要求办理,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申诉人的爱人照办了。某公司并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突然将申诉人档案转至街道办事处。申诉人要求:一、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三、将申诉人档案转回单位。 被诉人辩称,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杨某向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杨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二元。 经调查,申诉人原系被诉人处工人。一九xx年十月二十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同日签订了整体调整下岗协议书,期限至2021年九月十日。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