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西安市居住区共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下简称:城六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含航空基地)(以下简称:郊三区)和各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和航天基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公交停靠站、首末站、枢纽站、停保场及出租汽车停靠站等相关设施。第四条 配建型常规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需求适应原则:应考虑常规公交运行特点和乘客出行需要,保障场站能够满足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