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依据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中规定要求,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或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事故;(三)一般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