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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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清初中荷貿易與外交關係的重建清朝初年,對外關係與海外貿易政策承襲明初制度,允許海外諸國以朝貢名義前來貿易。順治四年二月癸未,清廷詔諭浙江、福建等地,琉球、安南、暹羅、日本等國有慕義投誠,納款來朝者,地方官即爲奏達,與朝鮮等國一體優待,用普懷柔。1同年,清軍攻佔廣州,清廷又下指令:南海諸國暹羅、安南附近廣地,明初皆遣使朝貢,各國有能傾心向化、稱臣入貢者,朝廷一矢不加,與朝鮮一體優待,貢使往來,悉從正道,直達京師,以示懷柔。2另一方面,由于清廷在東南沿海的統治遠沒有達到穩固的地步,反清勢力仍然十分强大,南海各國對清廷多采取不合作、不接觸態度,容留、支援明朝流民和反清勢力;鄭成功攻佔臺灣後,建立起最強大的反清複明基地,威脅清朝在東南沿海的統治。因而清朝在順治四年頒布禁令,嚴禁沿海民衆下海通夷,嚴行保甲連坐之法,廣東近海,凡系飄洋私船,照舊嚴禁。3順治十二年,題准: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准許出洋外,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貿易,潜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這,正犯處斬梟示,全家發邊衛充軍。4第二年,又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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