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 建造师执业资格起源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人事部、建设部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2、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造师管理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3、 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65周岁)。4、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都是不好的行为。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5、 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去、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档案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