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标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第三条 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一、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第四条 签约人资格(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