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也称作“保留条款”。当一个国家的国内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的时候,但同时外国法的适用会违反法院地本国相应的公共秩序,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该国法院可以根据违反了本国公共秩序为理由直接限制或者排除此项外国法的适用。这种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秩序保留。秩序保留的结果就是使以法院地本国冲突的规范指引而应该适用的外国实体法适用,它的作用是依据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来直接限制或者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的概念虽然会随着时间和地点改变而发生变化,但其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道德规范以及善良风俗的总称。总体上来讲它是有一定稳定性的,不会随意因某一个人的言行而发生变化,它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行为的规范和道德的准则。“公共秩序”一词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如果从静态含义上看,“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是人民群众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秩序,它表现出社会的重大利益以及法律和道德的准则,社会成员必须遵守这种准则,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惩罚;从动态含义上来考察,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