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 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 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 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4.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5.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6.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7.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