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是指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3年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每所城市三级医院应当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受援医院包括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东部地区的医院在完成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对口支援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支援西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