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核定征收的税款能否定性偷税假设:某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处。经查:该纳税人在某年存在帐上不列和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税务机关已初步查实的少缴税款已达100万元。正当税务机关正要组织人员进行彻底稽查时,该纳税人将帐簿、凭证销毁,致使稽查工作无法进一步进行,但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核定该纳税人某年的应纳税款为300万元,另查该纳税人某年已申报纳税的税款为100万元。 税务机关在补多少税款方面,不存在异议,但在该纳税人偷多少税款上,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偷税200万元;另一是认为偷税100万元。 认为偷税是100万元的认为: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核定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取不来证据,查不清楚具体事实,但有明显迹象证明纳税人很有可能少缴了税款,又不明确哪一笔具体业务,即税款是估出来的,只是接近应纳税款,实际税款可能多于也可能少于核出来的税款。所以,称不上是“事实清楚”,如果事实清楚,当然就不用核了,并认为:如果不是“事实清楚”,则不能适用处罚,因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