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范占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4年 9 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7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4 年 10 月 25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
2、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
4、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
5、、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
6、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
7、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8、)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
9、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
10、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 年 8 月 5 日)(相关资料:裁判文书 6 篇)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特作如下暂
11、行规定。?诉讼主体?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3?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2、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5?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6?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7?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
13、,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合同效力?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2)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
14、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0?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11?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1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
15、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13?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4?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被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15?对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
16、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筑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6?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认定有效。?17?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18?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
17、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民事责任?19?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20?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21?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资质结算工程款。?22?发包人未按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3?承包人对
18、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24?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25?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有过错,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6?“三无”工程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后,承包人仍然依发包人的要求继续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负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27?建设工程合同
19、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28?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逾期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请求对方赔偿,但不得超过承包人违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损失。?29?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对造成质量问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
20、民事责任。?30?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有先将工程及相关的资料交付给对方的义务。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无法对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导读:“四证” 是指“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属于没有取得“四证” 的合同,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曾有过规定,下面,就各地法院的规定分列如下,
21、供大家参考!一、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10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11 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12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二、2012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
22、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三、2009 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7.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
23、有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四、2011 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谈纪要(一) 关于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会议认为,在建设工程正式施工前发放施工许可证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该管理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理。因此施工许可证应属于管理性规范,非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而且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因此,施工许可证不是建设工
24、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前,1998 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有过不同规定二、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1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必须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签订的建筑队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五、2007 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10、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
25、效力。六、深圳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无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合同效力及主体1、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第
26、四条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发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而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相关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与否,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4、承包人跨行政区域承揽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因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认定无效。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建
27、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九、2012 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十、2000 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10、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
28、建手续的“三无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11.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1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13.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4.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