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该类问题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这是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又一调整该类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必将对建设工程实践构成一定的影响,也会从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国未来的建设工程立法。下面将主要针对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承发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期望会对各位友友有益。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