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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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合同 编号: 新 疆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设 备销 售 安 装 合 同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使 用 说 明一 、本 合 同 文 本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人 民 防 空 专 用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人 防 2014438 号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的 示 范 文 本 ,订 立合 同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二 、安 装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专 业 性

2、 强 ,合 同 履 约 期 长 ,双 方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内 容 具 体 、全 面 、严 谨 。三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依 照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产 品 质量 检 验 与 施 工 验 收 标 准 (RFJ01 2002)和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设备 试 验 测 试 与 质 量 检 测 标 准 (RFJ04 2009)的 标 准 执 行 。四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境 内 具 有 生 产 、销 售资 格 的 人 防 专 业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从 业 能 力 达 标 企 业 。五 、本 合 同 适

3、用 于 单 独 修 建 的 人 防 工 程 和 结 合 民 用 建 筑 修 建防 空 地 下 室 所 用 的 防 护 设 备 销 售 及 安 装 。六 、本 合 同 由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新 疆 维 吾尔 自 治 区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制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销 售 。发 包 方 (以 下 称 甲 方 ): 承 包 方 (以 下 称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4、 合 同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 工 程 名 称 : 2. 工 程 地 点 : 第 二 条 人 防 防 护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等 见 附件 。第 三 条 合 同 价 款1. 设 备 产 品 价 款 :¥ 元 。大 写 : 。安 装 价 款 :¥ 元 。大 写 : 。合 同 总 价 款 :¥ 元 。大 写 : 。2. 因 设 计 变 更 原 因 造 成 产 品 数 量 或 者 安 装 工 程 量 增 减 ,合同 价 款 作 相 应 增 减 。3. 若 本 工 程 无 设 计 变 更 ,产 品 数 量 或 者 安 装 工 程 量 无 增 减 ,则 无

5、需 另 行 办 理 销 售 安 装 结 算 。本 合 同 价 视 为 销 售 、安 装 结 算 价 ,甲 方 按 合 同 条 款 支 付 销 售 、安 装 款 给 乙 方 。第 四 条 支 付 方 式合 同 生 效 后 ,甲 方 按 下 列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1. 合 同 订 立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造 价 %的 设 备 备 料 款 ,计 :¥ 元 。2. 工 程 进 度 达 到 ,甲 方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计 :¥ 元 。3. 工 程 进 度 达 到 ,甲 方向 乙 方 支

6、 付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计 :¥ 元 。4. 设 备 安 装 完 毕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计 :¥ 元 。5. 剩 余 %工 程 款 (3-5%)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待 保 修 期满 后 三 日 内 支 付 。6. 乙 方 在 每 次 要 求 支 付 合 同 款 时 ,应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付 款申 请 。第 五 条 工 期 要 求1. 工 期 :1.1 开 工 日 期 :在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根 据 甲 方 施 工 现 场 进 度 来确 定 。1.2

7、竣 工 日 期 :通 过 五 方 验 收 和 人 防 质 监 部 门 验 收 监 督 ,正 常 交付 使 用 的 日 期 。2. 对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经 双 方 确 认 ,工 期 相 应 顺延 :2.1 工 地 现 场 不 具 备 进 场 条 件 或 施 工 安 装 条 件 ;2.2 工 程 量 变 化 或 设 计 变 更 ;2.3 不 可 抗 力 ;2.4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施 工 ;2.5 因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完 成 工 作 ,影 响 工 期 ;2.6 甲 方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条 图 纸 变

8、更 和 修 改1. 甲 方 对 原 设 计 图 纸 进 行 变 更 ,须 在 乙 方 生 产 前 通 知 乙 方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变 更 或 修 改 通 知 ,乙 方 按 通 知 进 行 变 更 ,增 加 费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2.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提 出 对 原 设 计 图 纸 进 行 修 改 或 变 更 ,若 因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对 原 设 计 图 纸 进 行 变 更 修 改 ,须 有 原 设 计 单 位 正式 变 更 图 纸 和 建 设 单 位 的 签 章 确 认 。3. 由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导 致 修 改 或 变 更 而 发 生 的

9、费 用 ,均 由乙 方 承 担 。第 七 条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甲 方 委 派 专 人 为 驻 工 地 代 表 ,监 督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及 其它 事 宜 ,若 甲 方 代 表 易 人 ,须 提 前 通 知 乙 方 ,其 后 任 必 须 全 面 继续 承 担 前 任 应 负 的 责 任 。第 八 条 乙 方 驻 工 地 代 表1. 乙 方 任 命 的 驻 工 地 总 负 责 人 或 总 代 表 ,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及监 理 公 司 ,甲 方 或 监 理 公 司 给 予 的 任 何 书 面 通 知 将 视 为 已 经 有效 地 给 予 乙 方 。若 乙 方 代

10、 表 易 人 ,须 提 前 七 天 通 知 甲 方 及 监 理 公司 ,其 后 任 必 须 继 续 承 担 前 任 应 负 的 责 任 。2. 乙 方 代 表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职 责 。乙 方的 要 求 、通 知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乙 方 代 表 签 字 后 递 交 监 理 公 司 及甲 方 代 表 ,监 理 公 司 或 甲 方 代 表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后 生 效 。第 九 条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1.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1.1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设 计 单 位 的 意 见 和

11、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向 乙 方 提 出 调 整 或 变 更 本 合 同 产 品 的 数 量 或 型 号 。变 更 后 按 本合 同 第 十 条 款 进 行 履 行 。1.2 甲 方 须 在 地 下 室 底 板 完 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安 排 人 防门 制 作 、做 好 准 备 按 期 安 装 ,在 计 划 时 间 内 甲 方 可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乙 方 派 人 到 现 场 ,协 商 进 场 施 工 的 配 合 问 题 。1.3 甲 方 有 权 履 责 对 乙 方 现 场 安 装 施 工 的 安 全 、质 量 、卫 生 、维 稳 等 进 行

12、监 督 和 管 理 。1.4 甲 方 须 向 乙 方 提 供 安 装 施 工 用 的 水 、电 及 现 场 可 提 供 的临 时 配 合 设 备 、支 撑 材 料 等 。1.5 现 场 施 工 协 调 由 甲 方 负 责 。1.6 建 设 单 位 须 向 乙 方 提 供 图 纸 壹 套 ,图 纸 上 应 加 盖 有 审 图合 格 章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须 派 相 关 责 任 人 参 加 人 防 门 各 阶 段验 收 工 作 。1.7 甲 方 须 按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交 底 资 料 委 托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在人 防 墙 扎 筋 时 预 留 人 防 门 安 装

13、 所 需 的 门 洞 ,乙 方 须 派 人 配 合 。1.8 组 织 对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进 行 预 检 和 正 式 验 收 ,并 按 合同 约 定 的 方 式 支 付 工 程 款 。2.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2.1 按 照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与 施 工 验 收标 准 (RFJ01 2002)、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试 验 测 试 与 质 量检 测 标 准 (RFJ04 2009)和 甲 方 提 供 经 过 审 定 的 人 防 工 程 施 工图 和 有 关 资 料 ,生 产 、安 装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14、设 备 。 2.2 乙 方 须 按 工 程 所 需 ,向 甲 方 提 供 现 场 安 装 有 关 技 术 交 底资 料 及 施 工 图 纸 。2.3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通 知 有 效 期 内 进 场 配 合 安 装 ,如 因 场 地 或环 境 条 件 不 具 备 的 ,必 须 通 知 甲 方 ,并 做 出 协 商 处 理 。2.4 如 因 设 计 单 位 和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甲 方 提 出 合 同 产品 数 量 、型 号 须 调 整 或 变 更 ,乙 方 按 实 际 情 况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给予 协 商 办 理 补 充 协 议 。2.5 乙 方 有 义 务

15、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安 装 施 工 配 合 的 技 术 指 导 服务 。2.6 乙 方 进 场 施 工 ,须 遵 守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卫 生 和 文 明 施 工管 理 规 定 ,因 乙 方 违 反 规 定 造 成 的 工 程 、财 产 损 失 和 人 身 伤 害 的责 任 事 故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2.7 乙 方 须 按 甲 方 审 定 的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人 防 门 工 作 吊环 由 乙 方 提 供 具 体 要 求 和 做 法 ,并 在 现 场 交 接 时 确 认 。2.8 乙 方 须 确 保 人 防 门 的 安 装 通 过 检 测 ,

16、并 协 助 甲 方 办 理 人防 工 程 验 收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十 条 合 同 价 款 调 整1. 合 同 价 款 为 总 合 同 价 款 ,不 会 因 施 工 过 程 中 人 工 、材 料 价的 变 动 作 任 何 调 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作 调 整 ;1.1 甲 方 代 表 确 认 的 设 计 变 更 、修 改 和 施 工 现 场 签 证 。1.2 甲 方 代 表 签 认 的 工 程 量 的 增 减 。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 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 ,确 定 合 同 价 款 的 增 减 。结 算 价 款 在 第 十 条 1.1 款 中 列

17、明 有 的按 条 款 执 行 ,条 款 中 没 有 列 明 的 按 自 治 区 有 关 文 件 进 行 结 算 。第 十 一 条 验 收 与 交 付1. 防 护 设 备 竣 工 验 收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设 备 产 品 质量 检 验 与 施 工 验 收 标 准 (RFJ01 2002)、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设备 试 验 测 试 与 质 量 检 测 标 准 (RFJ04 2009)的 标 准 和 甲 方 提 供的 经 过 审 定 的 人 防 工 程 施 工 图 和 有 关 资 料 。2. 人 防 门 框 及 设 备 预 埋 件 安 装 完 毕 后 ,由 乙 方

18、 组 织 自 检 ,自 检 合 格 后 由 甲 方 组 织 隐 蔽 验 收 ,隐 蔽 验 收 合 格 后 封 模 浇 筑 混 凝土 。3. 乙 方 认 为 人 防 防 护 设 备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应 提 前 天 通 知 甲 方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甲 乙 双 方 应 在 天 内 交 付 ,并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向 当 地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申 请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备 案手 续 。第 十 二 条 保 修1. 维 保 手 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人 防 工 程

19、防护 设 备 维 修 保 养 说 明 手 册 一 份 。2. 保 修 期 限 :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起 计 为 贰 年 。3. 保 修 责 任 范 围 :除 甲 方 使 用 过 程 人 为 损 害 、自 然 灾 害 及 人力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损 坏 外 均 属 乙 方 保 修 责 任 范 围 。4. 保 修 内 容 :合 同 价 款 (含 补 充 合 同 价 款 )所 包 含 的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变 更 或 修 改 、现 场 签 证 或 文 字 约 定 、双 方 或 多 方 会 议 纪 要 约定 的 全 部 内 容 。5. 保 修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20、 。6. 保 修 期 间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小 时 内 派 人 修理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1. 违 约 的 处 理 :合 同 双 方 之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条款 ,均 属 违 约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应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赔 偿 ,违 约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分 担 :甲 方 违 约 ,工 期 顺 延 ;乙 方 违 约 ,工 期 不 得 顺 延 。工 期 每 延 误 一 天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元 违 约 金 。2. 违 约 金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无

21、 正 当 理 由 而 单 方 提 出 解除 合 同 ,均 属 单 方 毁 约 ,毁 约 方 除 承 担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对 方 的 全 部经 济 损 失 外 ,还 必 须 向 对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的 违 约 金 。3.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的 范 围 :3.1 甲 方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各 项 义 务 、发 生 其 它 使 合同 无 法 履 行 的 行 为 而 导 致 乙 方 经 济 损 失 。3.2 乙 方 不 按 合 同 工 期 竣 工 、施 工 质 量 达 不 到 设 计 和 规 范 的要 求 ,或 发 生 其 它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22、 行 的 行 为 导 致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4. 损 失 的 计 算 方 法 :实 际 直 接 损 失 。5. 除 非 双 方 协 议 将 合 同 解 除 或 一 方 违 约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违 约 方 承 担 前 述 违 约 责 任 后 仍 必 须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6. 因 乙 方 原 因 解 除 合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与 本 工 程有 关 的 属 于 乙 方 在 现 场 的 一 切 设 施 、材 料 、设 备 的 权 力 。7. 甲 方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出 现以 下 情 况 的 ,其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工 期 顺 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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