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30合同编号:张北县郭村 2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C标段12.5MW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甲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1 日2 / 30第一部分 合同书总包单位(全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全称):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名称及地点分包工程名称:张北郭村二期 22MW 光伏发电项目 C 标段 12.5MW 光伏系统工程
2、 工程地点: 河北省张家口张北县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1、建筑土建工程(1)工程承包范围A、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站管理区进场道路、电站光伏场区进场道路、电站管理区综合楼、配电室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设备基础和电缆沟道、图纸要求区域内的地面及道路硬化、围墙、 大门、护坡、室外排水沟、化粪池、冲洗水池、污水收集池等附属工程;箱变基础工程、发电单元光伏支架基础工程、汇流箱、通讯箱及组串式逆变器基础工程、光伏支架及组件安装;管理区及光伏区接地工程施工;标段范围内围栏。投标方负责现场甲供货物卸车及管理、货物场内二次运输、成品保护等工作。含测量施工放线。投标方负责施工机械工具。除说明外,本标
3、段均为由中标单位包工包料(全包)施工。 B、电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单元支架安装、组件安装及光伏电缆串接线、防雷接地安装工程; 发电单元汇流箱、通讯箱、箱变、集中式逆变器和组串式逆变器安装及所需的电缆敷设及接线(包括通讯电缆、网线及光纤熔接) 、电缆管及桥架安装;甲方只负责设备和电缆供应(除说明外) 。中标方负责其他一切辅材及施工工作。(2)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及人员均由中标方自行采购及配置(包括施工和安全设施等) 。工程量详见工程清单及计价表。三、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小写: (含税价) 。付款方式: 电汇、银行承兑、转账支票。 四、工期3 /
4、 30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6 年 月 日开工;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6 年 月 日完工.五、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及标准: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分项工程优良率 95;分部工程合格率 100;分部工程优良率 95;单位工程合格率 100;单位工程优良率 95。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书;2、乙方的报价书;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七、其他条款1、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5、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成本次项目应具备的一切资质,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3、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支付工程款项。4、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八、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和盖公章后生效。4 / 30甲方(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章):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6、: 税 号: 税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邮 编: 邮 编: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5 / 30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l、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
7、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甲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乙方: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
8、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 分包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3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4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6 / 301.15报价书:指由乙方根据分
9、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6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该项工程所有包含费用的单价,包含但不限于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措施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1.17中标通知书: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1.18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竣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合同价款: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
10、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l.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
11、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1.28“电站”是指张北县郭村 2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电站。1.29 “项目”是指张北县郭村 2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1.30 “现场”是指张北县郭村 2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现场,为合同设备的场
12、所。1.31 “初步验收”是指光伏电站标的内所有工程全部完成且与本工程有关的分系统调7 / 30试结束,所有分项验收通过后整体启动调试前的验收。1.32 “试运行”是指承包方完成整体调试后,光伏电站系统的各项性能达到设计要求且连续 5天的稳定运行。1.33“竣工验收”是指通过试运行后,性能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承包工作和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发包方对光伏电站工程的整体验收。1.34 “移交生产”是指电站通过试运行后,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标准,工程质量优良,设备运行良好、无缺陷,通过与工程有关的各专项验收,满足上网条件和电能质量要求后的整体移交。1.35 “最终验收”是指发包方对光伏电站系
13、统保证期满,满足合同要求的各项性能保证指标后的验收。1.36 “保修期”是指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计起按约定的期限。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乙方和甲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
14、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8 / 30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15、。4、图纸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
16、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 甲方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甲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乙方查阅。当乙方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 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
17、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53 乙方与发包人的关系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9 / 30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甲方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
18、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 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2 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 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 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 6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6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
19、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承包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 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3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后 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 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4
20、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10 / 30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21、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甲方的工作91 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乙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
22、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5)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 甲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10、乙方的工作101 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3)乙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乙方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