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教师听课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促进教师业务交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教师听课作如下规定: 1.凡应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及实际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学岗位人员均须定期参加一定次数(含集体或单独听课)的听课观摩活动。其中分管副校长、教务科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4)次;教务科副科长、教研室(中心)主任、省市级学科带头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人员每学期集体听课不少于2次,到校2年内教师每两周听课不少于1次。 2.各教研室(中心)建立集体听课观摩制度。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授课教师和授课类型,把对青年教师的听课评议作为此项活动的重要内容。各教研室(中心)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安排,每学期组织集体听课2次,听课后集体评课,填写教研活动报表,并将活动计划及评议记录送教务科备案,并由被听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中心)主任,将听课评价转达授课教师。 3.教师听课可听理论、体育、实验课,也可旁听实习、技能训练指导。每次听课要求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评估表可与被听课教师见面。 4.整学期无课的教师可以不作单独听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