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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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本合同由 ( 以下简称工会 )代 表 企 业 全 体 职 工与 ( 以下简称企业 )签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 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及施工生产的实际签订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企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2、,应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1、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目标;2、安全生产责任制;3、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4、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的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5 安全操作规程;6、 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7、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8、工伤事故调查处理;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10、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四条 企业(公司)在安全

3、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 企业(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把“安全生 产、人人有责” 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公

4、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 企业(公司)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 企业(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八条 企业(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 ”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

5、案。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教育;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的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类工伤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建筑行业“产 品固定、人 员流动;露天高空作 业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各类施工不

6、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加强现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主要内容: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2、地面及隧道、深坑作业的防护;3、高空、深水及立体交叉、既有线铁路施工作业的防护;4、施工用电安全;5、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6、对于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结构,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7、预 防自然灾害的措施;8、防火防爆措施等。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对重点点分片包干值勤,进行安全督查和管理。企业应完善施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隧道施工起重设备、水上船舶、大型设施以及高桥深水施工安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第十

7、一条 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企业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计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对实行“三同时” 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要认真贯彻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温作业员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信息卡、

8、危险源点设提示卡。积极搞好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粉尘、噪音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四条 要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待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第十五条 在施工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特殊工种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其他岗位

9、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至少组织职工每 2年进行一次体检。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处 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小组

10、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会三个条例)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 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等工作。第十九条 工会应参加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 依据工会三个条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企业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等组成的工会

11、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设立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 竞赛、“安全生产 月” 和“一法二书三卡”活动,不断提高 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二条 工会组织要利用职工之家、职工夜校、班前班后“一刻钟” 等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 训工作。教育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第二十三

12、条 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安全生产、职工卫生和消防知识普及的学习、比赛活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活动,如安全文化墙、安全演讲、安全文化演出等活动。第二十四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各分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第二十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

13、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企业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4、第三十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专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第三十二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如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

15、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组验收合格。由于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 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代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

16、行协商。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 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 10 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

17、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3、公司依法终止(包括被依法兼并)。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 15 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时,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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