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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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 情形一: 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三: 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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