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生猪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 生猪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管辖生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关于农产品的慨念,划分为农业初级产品范畴,生猪在进入屠宰场(厂)之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经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统称为生猪产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 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环节中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监督亦参照执行。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针,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当,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工商机关查处,涉及到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领域则由其他部门依职责查处。二、法律法规对销售生猪产品的规定食安法第二十八条直接规定了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