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 托 加 工 合 同甲 方 : 乙 方 :地 址 : 地 址 :邮 编 : 邮 编 :电 话 :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经 双 方 充 分 协 商 , 本 着 自 愿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特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便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条 加 工 项 目 第 二 条 加 工 成 品 质 量 要 求按 设 计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的 要 求第 三 条 原 材 料 的 提 供 办 法 及 规 格 、 数 量 、 质 量 乙 方 必 须 依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图 纸 及 技 术
2、资 料 的 规 定 选 用 原 材 料 , 并接 受 甲 方 检 验 。 乙 方 隐 瞒 原 材 料 的 缺 陷 或 者 用 不 符 合 图 纸 规 定 的 原 材料 而 影 响 定 作 质 量 时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重 作 、 修 理 、 减 少 价 款 或 退 货 。 第 四 条 技 术 资 料 、 图 纸 提 供 办 法 1、 乙 方 在 依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在 制 作 过 程 中 , 发 现 提 供 的 图 纸 或 技术 要 求 不 合 理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 甲 方 应 当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 提出 修 改 意 见 。 如 乙 方
3、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得 到 答 复 , 有 权 停 止 工 作 , 并 及时 通 知 甲 方 ,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甲 方 赔 偿 。 2、 乙 方 对 于 承 揽 的 该 设 备 的 制 造 必 须 保 密 , 不 得 留 存 技 术 资 料的 复 制 品 。 3、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三 日 内 , 提 供 技 术 资 料 、 图 纸 给 乙 方 。 第 五 条 定 作 物 加 工 费 用经 过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双 方 议 定 制 造 流 水 线 的 总 价 款 为 元( 大 写 : ) 。第 六 条 验 收 标 准 和 方 法 1、
4、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 图 纸 和 样 品 作 为 验 收 标 准 。 2、 甲 方 在 年 月 日 前 验 收 乙 方 所 完 成 的 工 作 。 乙 方有 义 务 向 甲 方 提 交 必 需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有 关 质 量 证 明 。第 七 条 交 货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1、 双 方 议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为 年 月 日 前 。 具 体 的 交 货时 间 电 话 通 知 乙 方 为 准 。2、 交 货 地 点 :3、 由 乙 方 派 技 术 人 员 到 甲 方 所 在 地 安 装 调 试 。4、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要 求 。第 八 条 包
5、装 要 求 及 费 用 负 担 流 水 线 设 备 可 整 体 包 装 , 零 备 件 必 须 分 箱 包 装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方 负 责 。第 九 条 运 输 办 法 及 费 用 负 担流 水 线 设 备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如 果 运 输 途 中 , 流 水 线 设 备 损 坏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 第 十 条 结 算 方 式 及 期 限 双 方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制 作 费 用 元人 民 币 。 乙 方 将 流 水 线 设 备 运 至 甲 方 , 安 装 调 试 好 后
6、 , 甲 方 在 十 个 工作 日 内 支 付 乙 方 元 元 人 民 币 ; 使 用 正 常 后 在 年 月 日 前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元 元 人 民 币 ; 余 款 元 元 作 质 量 保 证 金 , 直至 年 月 日 。 机 器 运 转 正 常 , 无 重 大 机 械 事 故 , 甲 方 无条 件 退 还 给 乙 方 全 额 质 量 保 证 金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约 定经 双 方 电 话 协 商 , 未 尽 事 宜 以 传 真 件 为 准 !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交 付 定 作 物 或 完 成 工 作 , 甲 方
7、 有 权拒 收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赔 偿 。 2、 乙 方 不 能 交 付 流 水 线 设 备 , 应 当 返 还 甲 方 全 部 预 付 款 , 同 时 偿付 甲 方 违 约 金 元 元 人 民 币 。 3、 甲 方 中 途 变 更 流 水 线 设 备 的 、 规 格 、 质 量 或 设 计 等 , 应 当 赔 偿乙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赔 偿 额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 。 4、 如 甲 方 中 途 废 止 合 同 , 甲 方 偿 付 乙 方 的 未 履 行 部 分 价 款 总 值30%的 违 约 金 。 5、 甲 方 未 按 合 同 规
8、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向 乙 方 提 供 技 术 资 料 、 图 纸等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甲 方 应 当 赔 偿 乙 方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6、 甲 方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领 取 流 水 线 设 备 的 , 除 按 本 条 第 五 款 规定 偿 付 违 约 金 外 , 还 应 当 承 担 乙 方 实 际 支 付 的 保 管 、 养 护 费 。 第 十 四 条 不 可 抗 力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履 行 期 限 内 ,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 致 使 流 水 线 设备 或 原 材 料 毁 损 、 灭 失 的 , 乙 方
9、在 取 得 合 法 证 明 后 , 可 免 予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在 甲 方 迟 延 接 受 或 无 故 拒 收 期 间 发 生 的 , 甲 方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并赔 偿 乙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第 十 五 条 纠 纷 的 处 理 制 造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 甲 、 乙 双 方 应 本 着 求 同 存 异 的 原 则 协 商 解决 ; 协 商 不 成 按 ( 2)项 处 理 。1、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仲 裁 ; 2、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本 合 同 自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即 自 动 失效 ,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双 方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和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 补 充 规 定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 盖 章 ) 乙 方 : ( 盖 章 )代 表 人 : ( 签 字 )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