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7号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质人以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非上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三)出质股权数额。第五条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