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标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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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嘉豪投资集团1 / 5合同编号: 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嘉豪投资集团2 / 5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上海嘉豪投资集团3 / 5甲 、 乙 双 方 为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经 友 好 协 商 ,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 法 规规 定 , 于 年 月 日 就 乙 方 承 接 甲 方 公 司 所 属 的 弱 电 工 程 施 工 事 宜 一 致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 工 程 项 目1 工 程 名 称 : 长 春 艺 匠 弱 电 工 程2

2、 交 货 及 安 装 工 程 地 点 :3.承 包 方 式 和 承 包 范 围 : 本 工 程 以 包 工 包 料 、 包 质 量 、 包 工 期 、 包 风 险 、 包设 计 ( 设 计 方 案 以 甲 方 认 可 为 准 ) 的 形 式 由 乙 方 承 包 ,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确定 的 设 计 方 案 、 系 统 功 能 、 设 备 材 料 , 承 包 整 个 系 统 的 设 备 供 应 及 安 装 和 调试 , 并 包 通 过 有 关 技 防 办 部 门 的 验 收 。4.时 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或 天二 、 系 统 总 造 价 及 其 支 付 ( 以

3、 下 均 为 含 税 价 )( 一 ) 系 统 总 造 价1 本 弱 电 系 统 总 造 价 为 人 民 币 元 ( 小 写 : ¥ )2 整 个 系 统 必 须 满 足 甲 方 认 可 的 设 计 方 案 的 功 能 要 求 , 以 甲 方 审 定 的 设计 、 施 工 方 案 为 标 准 , 除 发 包 人 单 方 提 出 本 合 同 约 定 外 的 施 工 变 更 ( 包 括 施工 量 、 施 工 方 式 , 且 超 过 原 工 程 量 5%) , 双 方 协 商 调 整 相 关 工 程 费 用 及 工 期 ,否 则 工 程 价 款 为 闭 口 方 式 ,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均

4、 不 得 单 方 任 意 调 整 。( 二 ) 工 程 款 支 付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程 进 度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1 合 同 签 订 完 毕 , 预 付 工 程 的 35% 。2 工 程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并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总 工 程 的 60% 。 3 工 程 一 年 后 付 余 款 5% 。 ( 作 为 乙 方 承 包 此 项 工 程 的 质 保 金 , 工 程交 付 验 收 满 一 年 后 , 乙 方 无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 全 额 无 息 返 还 ) 三 、 工 期1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乙 方 于 年 月 日

5、进 场 , 到 年 月 日 止 , 完成 安 装 调 试 ( 以 店 长 验 收 合 格 并 出 具 书 面 承 诺 为 准 )2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 因 为 变 更 设 计 所 影 响 的 工 期 或 甲 方 责 任 、 不 可 抗 力 等造 成 工 期 延 期 的 ,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证 认 可 后 作 出 工 期 调 整 , 以 此 确 定 竣 工 日期 。四 、 供 货 及 安 装1 本 工 程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安 装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2 乙 方 工 程 使 用 的 材 料 、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甲 方 认 可 的 设

6、 计 方 案 的 规 定 , 否则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 有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五 、 维 修 保 养1 本 监 控 系 统 保 修 期 为 _壹 _年 , 自 工 程 完 工 并 通 过 甲 方 及 有 关 部 门 验 收合 格 之 日 起 计 。 保 修 期 内 , 如 系 统 发 现 故 障 , 乙 方 必 须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之 日起 48_小 时 内 派 员 维 修 , 若 非 因 甲 方 人 为 损 坏 的 , 乙 方 免 收 一 切 费 用 。2 保 修 期 满 后 , 甲 乙 双 方 另 签 订 技 术 维 护 协 议 ,

7、乙 方 应 对 系 统 提 供 优上海嘉豪投资集团4 / 5惠 的 有 偿 技 术 维 护 。3 甲 方 要 求 软 硬 件 功 能 的 改 进 、 扩 容 不 在 保 修 之 列 , 但 乙 方 应 继 续 为 客户 提 供 最 优 惠 的 服 务 。 免 费 维 修 期 内 人 为 或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故 障 或 损 坏 , 仅收 取 维 修 成 本 费 。 以 下 情 况 不 属 保 修 范 围 : 自 行 拆 卸 改 换 机 内 任 何 部 分 ( 如 :线 路 、 零 件 ) 后 造 成 损 坏 ; 非 乙 方 指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安 装 而 引

8、起 的 故障 。 六 、 双 方 责 任( 一 ) 甲 方 责 任1 审 核 乙 方 提 供 的 设 计 方 案 、 安 装 施 工 方 案 , 在 收 到 后 的 7 日 内 完 成 。向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场 地 及 施 工 用 电 。2 按 工 程 进 度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3 在 乙 方 供 货 后 , 甲 方 可 以 组 织 人 员 对 器 材 进 行 验 收 。4 组 织 对 工 程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和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 二 ) 乙 方 责 任1 按 施 工 安 全 规 范 做 好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管 理 , 凡 施 工 期

9、 间 发 生 的 施 工 质量 、 安 全 事 故 , 乙 方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甲 方 及 有 关 部 门 。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在 合 同 履行 中 造 成 了 甲 、 乙 双 方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的 身 体 伤 亡 、 或 安 全 事 故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2 施 工 中 因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停 工 、 返 工 、 材 料 、 器 材 损 失 等 均 由 乙 方 承担 。 所 有 设 备 和 器 材 验 收 前 均 由 乙 方 妥 善 保 管 , 如 有 损 坏 和 遗 失 均 由 乙 方 负责 。3 对 竣

10、工 验 收 后 保 修 期 内 发 现 的 施 工 质 量 问 题 负 责 免 费 返 修 。4 对 现 场 所 有 已 完 工 的 建 筑 及 建 筑 装 修 、 设 备 、 器 具 有 保 护 的 责 任 , 施工 时 如 损 坏 甲 方 或 住 户 财 产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5 遵 守 甲 方 有 关 场 地 管 理 的 规 定 并 办 理 有 关 的 手 续 。6 乙 方 应 当 在 每 次 收 款 日 之 前 至 少 提 前 3 日 向 甲 方 开 具 符 合 规 定 的 发票 或 其 他 票 据 。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延 迟 支 付 款 项 , 并 由 甲 方

11、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七 、 违 约 责 任1 除 不 可 抗 力 ( 战 争 、 天 灾 等 ) 外 , 乙 双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否 则 ,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造 价 30 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还 应 就 不 足 部 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不 能 按 工 期 竣 工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按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10 向 甲 方 计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7 日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12、乙 方 除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及 返 还 甲 方 全 部 已 付 款 项 外 , 还 须 按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0 %向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还 应 就 不 足 部 分 承 担赔 偿 责 任 。3 本 监 控 系 统 若 由 于 系 统 器 材 质 量 问 题 而 影 响 工 程 验 收 , 乙 方 必 须 无 偿更 换 、 返 修 , 直 至 达 到 验 收 标 准 。八 、 其 他 事 宜1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另 签 补 充 协 议 。上海嘉豪投资集团

13、5 / 52 双 方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发 生 纠 纷 , 双 方 应 先 行 协 商 , 若 协 商 不 成 时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 双 方 签 订 认 可 的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及 其 它 经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的 书 面 材 料 均 为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份 , 与 本 合 同 具 同 等 效 力 。4 甲 乙 双 方 施 工 、 设 计 方 案 以 外 的 所 有 变 更 或 要 求 必 须 致 函 对 方 , 对 方在 收 到 通 知 后 必 须 及 时 回 函 , 如 果 7 日 内 不 答 复 视 为 认 可 。5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本 合 同 一 式 贰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为 签 字 页 , 无 合 同 正 文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签 约 代 表 : 签 约 代 表 :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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