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文件,本项目穿越大辽河(浑河),根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本工程可研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附相关法律、规范部分条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相关法律、规范条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