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中民营资本法律地位及权益法律问题1、法律地位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后形成的非营利性股份医院,因其在经营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民营资本的代表者的法律定位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所具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根本特征,导致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的“股份”权益与营利性医院出资人股份的权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点,从上面的上市公司收购医院前,均要求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即可明白(西安高新医院收购案例。)我们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也可理解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