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6物流运输服务合同甲 方: 住所: 乙 方: 住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服务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本合同到期双方有意续约,乙方和甲方应重新签订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新合同为准。合 同 期 届 满 后 , 不 影 响 双 方 在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所 承 担 的 债权 债 务 关 系 。第二条:委托服
2、务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将货物完好无缺地从甲方指定接货点运送至甲方指定目的地(门到门服务) 。2、乙方在与甲方业务交往中所有单据、函件应表明乙方身份,乙方使用的托运单及物流凭证等单证应加盖乙方公章或者营业站点的业务章。 3、乙方提货时经核对无误后须在甲方仓库送货单上签字,自签字之时起视为乙方已接到该笔货物。2 / 6第三条:保密条款1、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2、双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第四条:费用与
3、结算1、委托费用包括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运输费、保险费、送货费。2、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经双方盖章的物流配送价格表之规定执行(详见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提高价格。3、每月的物流费乙方于次月 3 号提供上月物流费用明细报表,甲方需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乙方次月 10 号前开具上月物流费用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付款到乙方指定帐户。对于双方确认的差异,双方约定可以在后续月份的物流费用中进行相应调整。4、双方相互确认的对账清单须经指定业务联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方可作为结算依据,乙方在结算时
4、应提供全国统一可以抵扣的运输业发票(一式两联) ,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付款。5、如果甲方在乙方的发票中发现错误和不当之处,应在收到发票后 10 日内通知乙方进行发票修改,付款期限顺延。6、费用结算方式甲方按客户签收的合格回单给乙方结算运费。甲方应采用支票或汇款方式付款,乙方指定付款账号为: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运输责任1、乙方负责提供自从托运人处接收货物开始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为止的全程运输服务,对于该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害及风险,由乙方负责并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乙方能证明货物的毁损、3 / 6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
5、的过错造成的除外。2、货物实际损失的确定以货物到达目的地当时的市场统一零售价计算。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索赔单据后 20 个工作日内赔付甲方,如届时乙方未支付,甲方有权在运费中予以扣除。乙方向承保公司索赔成功与否不影响甲方向乙方的索赔或运费抵扣等主张。3、如乙方接收货物后另行称重或测量与甲方所注明的数据不相符的,乙方应在发货前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测量以实际重量或体积为准(重新测量的数据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怠于告知甲方的,则结算费用的重量或体积以甲方测量为准。4、乙方负责承运甲方自到货地运往甲方工厂仓库的退货及物料、包材等,退货运费与送货费同等计算,退货地提供退货明细,甲方
6、仓管签收视为收到该批退货。第六条:货物保险1、为了避免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乙方应根据甲方申报的货物实际价值购买运输保险,保险承保范围自货物由甲方交接给乙方签收起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客户签收为止。2、货物出险后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甲方应出具索赔函、有效货物价值证明、装箱清单等,以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向承保公司进行索赔。甲方出具了合格的保险赔付单证给乙方后,乙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赔付款额,并且在 20 个工作日内赔付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对赔付款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甲方的索赔金额。如届时乙方未支付赔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7、五条第 2 款处理。如乙方按时支付赔款,甲方应出具正式有效赔款发票。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国内运输服务,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关委托费用,除此之外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它任何费用均与甲方无关。2、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4 / 63、甲方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书面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但应当支付因此增加的有关费用。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上门接货事宜时,应告知乙方货物的名称、数量(件数) 、接货时间、地点,并准确核实乙方填写的货物托运单 。6、甲方保证交接前货物内外包装
8、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标志清晰之封条。7、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限运、禁运物品。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接货并办理相关委托事宜,提供自接货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的全程运输服务,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接货时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货并办理托运手续,乙方接收货物后应准确填写货物托运单交甲方留底。3、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对于零散货物,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符合货运的包装标准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托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5、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货物出港、到港等物流情况
9、,发生突发意外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6、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在指定地点保质保量的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经收货人对托运单上的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物有无被变更、拆封、货物包装有无变更、损坏、货物有无损坏等情况进行验收。7、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8、货物签收后,乙方应在 3 天内将签收回单拍照给甲方核查。乙方应对签收单原件进行妥善保管,作为运费结算的依据。9、若因为天气或特殊路况原因延误到货,乙方应于及时通知甲方。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保证按照到货时间表承运甲方货物,除遇天气因素、不可抗力原因外,但乙方应及时将延误情况通知
10、甲方并且在前述事由消除后毫不延迟的完成5 / 6运输或者听从甲方其他安排,否则仍然视为乙方延期交货。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延误到达的违约责任,其货物延误 1 天(延误 24小时以内的以 1 天计) ,扣除该单委托费用的 5 , 延误 1 天以上不超过 3 天的,扣除该单委托费用的 15 ,延误 4 天或以上(指超过 72 小时)该单所有费用的 50%,但不得影响其他业务款项的正常结算。到货时效以乙方接收货物的次日零时起算,以收货人收货之时截止。2、乙方将货物运错目的地或收货人的,应负责无偿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地点或收货人,并按照合同第九条第 1 款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3、
11、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乙方不承担责任。4、对于甲方自行包装的货物并且对该货物属性、运输及保管方式没有特殊要求的,在交接时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灭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条、其他1、除本合同有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必须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合同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解除后如尚有待结算费用,一方须在 15 日内向另一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并附有效单证及全国可统一抵扣的运输专用发票
12、,另一方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的约定核对后付款。2、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相关证明。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3、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合同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4、乙方向甲方提供并且经甲方确认的物流配送价格表 (内含物流配送价格及到货时限)作为本合同附件。乙
13、方使用的单证所列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对于从临海发货以及从外地退货到临海都具6 / 6有同等法律效力,同等适用。5、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已盖公章的业务代表(及营业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 方: 乙 方 :负 责 人: 法定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签字日期:2017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