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股权投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订立: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 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xx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 公司”) 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注册地在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 xxxx 公司。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 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 股权。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
2、,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为此,各方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章释义及定义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 (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 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
3、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 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认购” 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工作日”指除周六
4、、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重大不利影响” 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 20%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 )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上市” 指公司通过 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元 ”、“万元”,指人民币“元”和“万元”。第二条解释(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
5、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
6、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第二章增资第三条投资方式(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 万元。(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 27,000 万
7、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 15%股权。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
8、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股东的权利第七条优先认购权(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 (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
9、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第八条优先购买权(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 (“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 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2)转让方在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向公司其他股东(“非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列明(a)拟转让的股份数量;(b) 拟转让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 ;(c)拟受让方的身份或确定受让方的方式; 及(d)其他条款和条件。非转让
10、方享有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在转让方发出转让通知的 30 日内,非转让方未发出书面同意或未通知转让方其选择购买全部或者部分拟转让股份的,则视为非转让方放弃该次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任何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股份转让均属无效。第九条共同出售权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 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
11、 20 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第十条反稀释条款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 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 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
12、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 =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 新增股份 ”),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第十一条清偿权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
13、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第十二条股东大会(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 500 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g)公
14、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 500万元的支出;(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 100 万元或者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 100 万元或者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
15、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应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 4 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 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监事会应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
16、1 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 5 天召开。(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 以下指“
17、 特殊决议”)(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 40 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 25%;(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
18、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第五章承诺第十四条公司及原始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如下(但如有特别提及其他方的承诺之处,该承诺亦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在工商登记日前,除已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外,(i) 公司不得新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发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期权、权证、各种种类的可转换债;(ii)公司各原始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 在工商登记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以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主营业务,其性质
19、、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2)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应就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及时通知投资人;(3)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各原始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4)在工商登记日前,以本协议所载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人的代表应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
20、包括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第六章陈述及保证第十五条各方共同的陈述及保证(1)各方均依据其管辖法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2)交易文件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3)各方签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a)并不违反该方需遵守或该方受到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决、判决或法令,且(b)也不导致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承诺项下的条款。第七章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第十六
21、条会计年度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公司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财务账册应以中文书写。第十七条审计(1)公司的财务审计应由一家国内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来完成。审计报告应递交股东大会、董事会。(2)如果任一股东合理认为有必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专业人员来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审查时,则其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和审查,公司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第十八条财务管理(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报
22、表。(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表。(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经由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具有国内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此外,公司(财务负责人) 还应准备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及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建议书。第十九条知情权公司股东各方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进行配合。第八章生效和终止第二十条生效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2)泰颐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