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甲方(用气方): 公司乙方(供气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用量和用气时间(一) 用气地址: 。(二) 用气种类:管道天然气。乙方作为甲方唯一的天然气供气方,液化天然气(LNG)经车辆运至气化站气化后,进入甲方自有天然气管网。(三)用气性质:工业燃料用气。(四)用气量:甲方计划日用气量 标准立方米/天,并持续均衡用气。首次供气数量由甲方根据需求量以用气计划的形式预先向乙方提出申请,供气期间,如甲方大幅度变更用
2、气量时,需提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便于乙方调度生产,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3 日内作出回应。第二条 供气方式、质量标准(一)供气方式:采取液化天然气(LNG)气化后管道输送的方式。(二)质量标准:乙方供应甲方的天然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GB17820-2012 天然气国标 II 类天然气气质标准。2第三条 定金交付、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 定金交付:签订合同后七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燃气设施使用押金 10 万元。气化站运营 1 年后或气化设备设施相关资质手续办理齐全后(两个条件当中以先达到者为准) ,燃气设施使用押金(不计息)直接转为甲方购气预付款。(二) 用气价格:甲方
3、用气价格为夏季(3 月 16 日至 11月 14 日) 元/标准立方米(含税) ;冬季(11 月 15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 元/标准立方米(含税) 。如遇国家发改委或中石油(中石化)对管道气非居民门站价格进行调整,则双方在调价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供气价格,具体价格以双方签订的价格确认函为准。甲方年计划用气量为 标准立方米(年计划用气量为日计划用气量乘以全年计划生产天数 天计算) 。自调试期满之日起,若甲方月用气量达不到 (月计划用气量的 80%)标准立方米,则甲方须另行支付乙方设备租金 2 万元/月,租金随预付气款一并支付。(三)燃气的计量:甲乙双方以乙方的燃气流量计及其读数为依据进行交
4、接计量签认。如流量计发生故障,用气量则以故障前 7 日的平均值为依据进行签认、结算,直至流量计修复为止。(四)结算方式:采取预付款方式。在通气前,甲方应向乙方预付 10 天以上用量的气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为甲3方办理天然气用户 IC 卡,并协助甲方将预付款充值到调压计量箱 IC 卡表内,甲方应保证 IC 卡表内余额不低于 3 天生产所需气款。供气期间双方每月 20 日按流量计读数签认及结算开票。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产权分界点:以乙方气化撬自带的一级调压箱出口为界,顺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由甲方负责进行采购(含甲方生产所需的二级调压箱) 、设计、管道施工、安装、承担相关费用
5、,产权归甲方所有;逆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由乙方负责进行采购施工、安装、承担相关费用,产权归乙方所有。(二)维护管理:甲乙双方依照各自产权所属负责该气化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如甲方要求乙方对其产权范围内的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换,乙方可按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双方必须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班。甲方: 手机: 值班室电话: 乙方: 手机: 值班室电话: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天然气。(二)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燃气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天然气。(三)甲方负责无偿提供满足乙方燃气设备设施、管道施4工安装所需的基本条件(含地面硬化、围堰、设
6、备基础等) 、冬季伴热所需电源及产生的电费;免费为乙方 2 名值守人员提供独立办公与住宿、就餐条件。(四)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改、变动燃气计量装置,并对乙方设备的完整性负责。(五)甲方负责计量调压箱出口顺燃气流向的工艺设计、燃气设施安装、管道施工,负责自身产权范围内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六)自调试期满之日起,甲方有义务在用气量达不到计划用气量的 80%时,向乙方另行支付设备租金 2 万元/月。(七)甲方负责该气化站运行涉及的地方关系协调,牵头办理相关资质手续。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为甲方独家 LNG 气源供应方,有义务确保天
7、然气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并保证天然气稳定供应。(二)自调试期满之日起,在甲方未达到计划用气量的 80%时,乙方有权利向甲方另行收取设备租金 2 万元/月。甲方未按照约定预付气款或未支付设备租金,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气,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三)乙方计划停气检修设备时,须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共同确定检修时间。(四)乙方有权按规定监督检查甲方在合同约定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并提供技术指导。5(五)乙方有义务按规定对该气化站流量计进行检定,检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 甲方的违约责任1、因甲方预付天然气款余额不足 3 天生产所需或未按约定支付设备租金造成
8、的停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未对其产权内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造成不能正常用气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燃气设施损坏、丢失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甲方人员违章操作、擅自添装、改装燃气设施,以及甲方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4、若在合同期内,甲方未按照约定,擅自停用乙方气源使用第三方气源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同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投资设备设施拆除搬迁,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设备搬迁费用 10 万元。5、当乙方燃气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超过一个月未能通气,自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甲方按 2 万元/月向乙方支付设备租金。6、甲方负责在双方
9、终止合作后的 5 日内,协助乙方将自有产权内的设备设施搬迁出甲方厂区,不得阻拦,否则按每天5000 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6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除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国家或地方法令法规等特殊情况,乙方需确保甲方正常用气,如造成断液停气,则按照每小时 200 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保证在甲方后续预付气款到达乙方账户的 48 小时内完成向 IC 卡表充值,超过 48 小时以后,每延迟 1 小时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200 元。第八条 免责条件及认定(一)本合同免责条件是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二)双方免责条件
10、:遇战争、严重地质灾害、道路中断、极度恶劣天气、政府规划拆迁、所在地方政府原因临时限行等原因导致气化站无法正常运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免责条件:自通气调试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调试周期,调试期内双方相互之间均不进行考核与违约责任追究。(四)乙方免责条件:甲方后续预付气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 48 小时以内发生的断液停气;因甲方用气严重不稳定造成供气车辆调配难度加大,自甲方通知乙方调配车辆起,48 小时以内发生的断液停气。(五)若发生免责情况,当事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五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11、月 . 7日止。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终止(一)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方能生效。(二)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三)股权或资产继承人必须遵照本合同所有规定(相关人员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二)若一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提出异议,由双方共同委托有检定资质的机构检测,若检测结果与提出异议方意见相一致,则检测费用由另一方支付,同时依照检测结果进行相应气量补差;若检测结果与提出异议方意见不一致,则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终止,乙方可将设备设施拆除搬迁,如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投入的设备可按资产评估值由甲方收购。(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均属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肆份,8双方各执两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页)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