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 方 合 伙 投 资 协 议 书甲 方: 乙 方: 丙 方: 见证方: 第一条 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棉花废料的进口及销售。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止。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甲方 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交齐。(二)乙方 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交齐。(三 )丙方 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交齐。 (四)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
2、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以出资金额为依据,三方按 33.33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金额为依据,按平均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
3、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
4、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
5、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转让,第四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双方均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
6、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
7、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8、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伙人张成磊或委托第四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日常支出;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
9、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7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
10、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其他。(一 )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第四方见证方一份。 (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 (签章) 乙方:_ (签章) 丙方:_(签章)见证方:_(公章)签约时间: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