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考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2000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基本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1)代理VS委托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 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从事的事务不同: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