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 频 会 议 系 统 合 同合 同 编 号 ( 甲 方 ) :合 同 编 号 ( 乙 方 ) :发 包 人 ( 甲 方 ) : 承 包 人 ( 乙 方 ) :签 订 地 点 : 1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合 同甲 乙 双 方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双 方 签 署 的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工 程框 架 协 议 就 本 项 目 有 关 事 宜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 以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1.项 目 概 况1.1 项 目 名 称 : 视 频 会 议 系 统1.2 项 目 地 点 : 1.3 项
2、目 性 质 :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所 需 产 品 硬 件 及 软 件 授 权 等 产 品 的 采 购 、 运 输 、 供 货 ;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所 需 设 备 的 安 装 ( 视 频 终 端 、 摄 像 机 、 麦 克 、 移 动 支 架 等 ) ; 安 装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所 需 线 缆 的 提 供 、 安 装 及 连 接 ; 会 议 室 整 体 音 视 频 调 试 、 验 收 、 售 后 服 务 、 相 关 软 件 使 用 权 及 产 品 享 有 的 所 有 服 务 。2.项 目 内 容 及 方 式乙 方 按 照 附 件 1 中 所 列 内 容 实 现 功 能 进
3、行 设 备 采 购 、 运 输 、 供 货 、 安 装 调 试 、技 术 培 训 并 承 担 设 备 的 现 场 装 卸 , 在 甲 方 指 导 下 完 成 所 承 担 项 目 的 单 机 、 联 机 、 工 艺调 试 和 相 关 验 收 、 试 运 行 工 作 , 并 承 担 售 后 服 务 ( 设 备 保 修 期 间 的 现 场 服 务 工 作 ) 。3 项 目 进 度 时 间 表3.1 项 目 计 划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3 日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3.2 现 场 施 工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2 日 内 , 乙 方 对
4、 甲 方 项 目 地 点 进 行 现 场 勘 查 。3.3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乙 方 进 行 相 应 设 备 生 产 准 备 及 备 货 工 作 , 待 接 到 甲 方 安 装 通知 工 作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完 成 系 统 的 安 装 、 调 试 、 培 训 工 作 , 并 经 过 甲 方 确 认 。3.4 项 目 功 能 验 收 :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设 备 开 箱 检 验 记 录 后 , 3 日 内 进 行 功 能 验 收 。3.5 项 目 初 验 收 : 安 装 、 调 试 、 培 训 完 成 后 , 无 故 障 使 用 30 日 后 进 行 初 验 收
5、 。3.6 项 目 终 验 收 : 自 初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 满 12 个 月 后 的 10 日 内 进 行 终 验 收 。4 项 目 价 款 及 支 付 办 法4.1 本 项 目 总 价 款 ( 含 17%增 值 税 价 格 ) : 97000 元 整 ( 玖 万 柒 仟 元 整 ) 。 4.2设 备 采 购 、 运 输 、 供 货 、 安 装 调 试 、 培 训 、 验 收 直 至 项 目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费 等与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它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2 4.1.1 项 目 总 价 款 原 则 上 一 次 包 定 , 但 因 甲 方 提 出
6、的 变 更 相 对 增 减 的 费 用 , 如 果 变 化超 过 3%, 双 方 协 商 后 予 以 相 应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4.3支 付 办 法 :4.2.1 第 一 期 付 款 : 乙 方 将 设 备 全 部 完 好 运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方 。 经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设备 开 箱 检 验 记 录 并 进 行 所 供 设 备 的 功 能 验 收 , 功 能 验 收 合 格 且 未 违 反 本 合 同 及 技 术 协议 其 他 约 定 , 经 甲 方 确 认 完 成 功 能 验 收 合 格 后 15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60%。4.
7、2.2 第 二 期 付 款 : 乙 方 在 甲 方 现 场 完 成 所 供 设 备 的 安 装 、 调 试 、 培 训 后 , 无 故 障 试运 行 30 日 后 进 行 系 统 的 初 验 收 , 初 验 收 合 格 且 未 违 反 本 合 同 及 技 术 协 议 其 他 约 定 ,经 甲 方 签 署 完 成 初 验 收 合 格 确 认 书 后 15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30%,若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则 由 乙 方 负 责 整 改 , 直 至 问 题 彻 底 解 决 , 付 款 时 间 则 相 应 顺 延 。4.2.3 第 三 期 付 款
8、 : 自 初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运 行 满 12 个 月 后 的 10 日 内 进 行 终 验 收 , 终验 收 合 格 且 未 违 反 本 合 同 其 他 约 定 , 经 甲 方 签 署 完 成 终 验 收 合 格 确 认 书 后 15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4.2.4 以 上 付 款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的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付 款 日 期 顺 延 。4.2.5 在 价 款 支 付 过 程 中 , 因 甲 方 原 因 付 款 延 期 , 为 满 足 工 期 和 甲 方 要 求 , 乙 方 在 执行 合 同 过 程 中
9、, 有 资 金 垫 付 的 义 务 , 保 证 项 目 按 期 完 成 。4.2.6 乙 方 保 证 于 甲 方 签 署 完 成 初 验 收 确 认 书 后 5 日 内 , 乙 方 开 给 甲 方 合 同 总 价 款 的合 法 17%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如 乙 方 未 按 期 提 供 , 则 第 二 期 付 款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直 至 乙方 提 供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5 项 目 质 量 、 技 术 要 求 、 售 后 服 务 及 验 收5.1 项 目 质 量 、 技 术 要 求 及 验 收 标 准 需 达 到 甲 方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详 见 附
10、件 二 : 产 品技 术 规 范 。5.1.1 乙方提供的设备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要求所用标准必须是最新版本,如果这些标准有矛盾时,应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TUT 国际电信联盟推荐标准。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 其它通用的工业标准。5.1.2 乙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时应考虑避免下列外界因素:震动、噪声、电磁场、电力杂波、潮气、灰尘等对交付产品性能的影响并且要严格按照设备手册、技术规范、设计说明书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制造、安装,确保交付产品整体质量。5.2 乙 方 对 视 频 会 议
11、 系 统 项 目 整 体 提 供 36 个 月 质 保 期 ( 包 括 所 供 设 备 、 所 提 供 辅 材辅 料 、 所 涉 及 施 工 等 ) , 在 质 保 期 内 乙 方 免 费 保 修 所 供 所 有 产 品 。 质 保 期 自 甲 方 签 署初 验 收 文 件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 如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 乙 方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免 费 负 责 调 查故 障 原 因 并 实 施 更 换 、 修 复 等 工 作 直 至 故 障 修 复 并 通 过 验 收 的 要 求 。5.3 乙 方 另 外 为 甲 方 提 供 以 下 售 后 服 务 :5.3.1
12、 保 修 期 内 的 故 障 , 乙 方 应 提 供 724小 时 电 话 支 持 、 全 天 24小 时 对 用 户 设 备 的故 障 报 警 做 出 反 应 和 8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的 服 务 , 故 障 排 除 时 间 不 超 过 24小 时 ( 要 求 提供 备 件 先 行 更 换 服 务 ) , 提 供 热 线 电 话 、 网 站 在 线 支 持 等 多 种 免 费 技 术 支 持 与 服 务 。5.3.2 在 保 修 期 内 , 乙 方 保 证 向 甲 方 免 费 进 行 软 件 更 新 , 乙 方 承 诺 免 费 进 行 软 件 版 本升 级 。5.3.3 质 保 期
13、结 束 后 , 系 统 进 入 终 身 维 护 期 。 如 因 设 备 的 损 伤 和 损 坏 而 须 更 换 设 备 或部 件 , 乙 方 可 适 当 收 取 所 更 换 设 备 或 部 件 及 人 工 的 成 本 费 。5.3.4 乙 方 提 供 每 半 年 现 场 巡 检 一 次 服 务 ( 包 括 硬 件 设 备 检 测 、 会 议 室 整 体 效 果 检 测等 项 目 ) 。5.4 乙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必 须 与 附 件 1 中 所 描 述 产 品 的 规 格 、 型 号 、 参 数 一 致 , 如 果 乙 方提 供 的 设 备 与 附 件 1 中 所 描 述 产 品 的 规
14、 格 、 型 号 、 参 数 不 同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退 货并 赔 偿 全 部 损 失 。5.5 开箱检验5.5.1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原厂生产的正规产品,甲方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协议规定不符,由乙方免费进行更换或补发并送至采购合同约定的安装现场。5.5.2 甲方在接收设备时发现设备包装有破损视为设备有缺损,由乙方免费进行更换或补发并送至采购合同约定的安装现场。5.5.3 设备包装完好、设备附带保修卡或原厂证明齐全、设备与中标型号一致,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记录。5.5.4 乙方应提供所供设备原厂商的授权证明文件原件,并在产品到货后提供原厂售
15、4 后服务承诺函,同时要求所供各设备、软件及授权均可在厂家查询到相关信息。5.5.5 对验收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负责整改,费用乙方自理。5.6 系统功能验收5.6.1 设备到货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后,由甲方和乙方工程师对视频会议系统所供设备进行现场的测试及验收。5.6.2 验收按照合同所规定实现功能以及设备手册、技术规范及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对设备进行验收。对验收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负责免费整改。5.6.3 验收项目:所供设备的加电开机运行测试、视频会议终端呼叫测试(语音同步、图像清晰度、发送接收辅流等)等。5.7 系统初验收5.7.1 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经过无故
16、障试运行 30 日,由甲方和乙方工程师对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及整体视频会议系统进行现场的测试及验收。5.7.2 验收按照合同所规定实现功能以及设备手册、技术规范及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对设备进行验收。对验收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负责免费整改。5.7.3 验收项目:合同所要求功能测试、视频会议系统在各种带宽下的音视频整体效果、功能实现、语音同步、稳定性等。5.7.4 系统初验收时,乙方应提供:所供设备质保函。5.7.5 所有技术指标到达技术规范要求时,甲方签署初验收确认书。5.8 终验收5.8.1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系统自初验收合格之日起,进行 12 个月使用验证。5.8.2 十二个月内设备运行稳
17、定、各项功能无异常,所有技术指标到达技术规范要求,甲方签署终验收合格确认书。5.9 乙方所提供设备,在保修期范围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且解决问题的最长周期为:双方邮件确认问题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若乙方解决问题的最长周期超过 20 个工作日,则应将设备保修期顺延超出的时长。6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6.1 乙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 采 取 严 格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保 证 文 明 施 工 , 并 承 担 由 于 自 身安 全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 非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伤 亡 事 故 由 责 任 方 承
18、担责 任 和 相 关 费 用 。6.2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 乙 方 应 立 即 做 出 有 效 处 理 ,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上 报 本 单 位 主 管 部5 门 和 甲 方 , 同 时 还 应 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处 理 好 善 后 事 宜 。6.3 乙 方 应 遵 守 甲 方 施 工 厂 区 有 关 安 全 保 卫 及 厂 规 厂 纪 的 规 定 。6.4 乙 方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6.5 交 工 最 终 验 收 之 前 , 乙 方 对 其 已 完 成 的 项 目 负 有 保
19、护 责 任 , 发 生 丢 失 、 损 坏 由乙 方 负 责 。6.6 在 甲 方 现 场 施 工 安 装 期 间 , 乙 方 对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的 管 线 、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负 有 保 护 责 任 。6.7 乙 方 应 妥 善 保 护 会 议 室 地 面 及 设 备 , 并 承 担 由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会 议 室 地 面 及 设 备损 坏 或 污 染 等 修 复 所 发 生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6.8 乙 方 应 对 其 施 工 的 设 备 和 场 地 的 清 洁 卫 生 负 责 , 配 备 专 门 清 洁 人 员 , 施 工 过 程中 、 每 天
20、 下 班 前 要 对 其 施 工 的 设 备 和 场 地 进 行 彻 底 清 洁 ; 设 备 施 工 完 成 后 , 乙方 负 责 按 照 甲 方 制 定 的 清 洁 方 案 进 行 设 备 的 彻 底 清 洁 , 并 清 理 其 施 工 现 场 的 所有 杂 物 。7 双 方 责 任 与 权 利7.1 甲 方 义 务 、 权 利7.1.1甲 方 负 责 完 成 会 议 室 的 基 础 设 施 ( 包 括 电 、 空 调 ) 。7.1.2甲 方 完 成 会 议 室 腾 空 工 作 , 具 备 设 备 进 场 施 工 条 件 后 , 通 知 乙 方 进 场 。7.1.3甲 方 操 作 人 员 及
21、 维 护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单 机 及 全 线 调 试 , 若 因 条 件 不 足 , 不 具 备 调试 条 件 时 ,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商 议 。7.1.4甲 方 提 供 现 场 安 装 的 必 要 条 件 , 包 括 运 输 通 道 、 设 备 存 放 地 等 。7.1.5甲 方 对 乙 方 有 全 面 的 监 督 检 查 权 , 有 权 审 查 施 工 制 作 单 位 、 供 货 单 位 的 资 格 、质 量 和 信 誉 等 。7.1.6甲 方 对 本 项 目 有 全 面 的 监 督 检 查 权 , 有 权 监 督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度 , 有 权 审 查 设 备
22、和 材 料 的 质 量 。 甲 方 若 发 现 设 备 和 材 料 安 装 质 量 、 本 身 质 量 等 方 面 有 问 题 , 有 权 要 求乙 方 暂 停 设 备 的 安 装 。 乙 方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 加 以 改 进 , 直 至 达 到 规 定 的 要 求 , 并 承担 相 应 的 费 用 。7.1.7甲 方 应 按 进 度 要 求 及 时 组 织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 组 织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等 各 项 工 作 。7.1.8甲 方 按 时 派 遣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乙 方 组 织 的 技 术 培 训 。7.1.9试 运 作 阶 段 , 以 甲 方
23、为 主 操 作 , 乙 方 积 极 配 合 。7.1.10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将 各 期 款 项 按 时 支 付 给 乙 方 。7.2 乙 方 义 务 、 权 利6 7.2.1乙 方 应 按 甲 方 会 议 室 现 场 环 境 和 技 术 要 求 精 心 安 装 和 调 试 , 保 证 项 目 进 度 和 施工 质 量 。7.2.2乙 方 应 按 项 目 的 需 要 组 织 足 够 、 合 格 的 管 理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本项 目 的 施 工 ,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上 岗 , 并 将
24、证 书 复 印 件 于 施 工 前5日 上 报 甲 方 存 档 。 非 甲 方 同 意 ,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乙 方 主 要 人 员 不 得 中 途 更 换 。7.2.3乙 方 应 提 供 完 善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文 件 , 并 提 供 施 工 中 必 备 的 设 备 、 安 装 工 具 等辅 材 , 以 保 证 施 工 的 顺 利 进 行 。7.2.4乙 方 要 安 排 现 场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及 施 工 经 理 ) 负 责 现 场 的 施 工 和 质 量 管 理 工作 , 编 制 详 尽 的 项 目 进 度 表 , 做 出 细 化 到 每 日 的 工 作
25、计 划 。 施 工 过 程 中 要 做 好 质 量 检查 和 记 录 工 作 , 并 与 甲 方 的 管 理 体 系 协 调 一 致 。7.2.5调 试 、 试 运 行 及 验 收 阶 段 , 乙 方 必 须 按 甲 方 要 求 配 备 足 够 人 员 , 全 过 程 按 照 甲方 的 指 令 , 配 合 协 助 甲 方 完 成 有 关 工 作 。7.2.6由 于 乙 方 原 因 而 未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按 期 交 工 验 收 , 乙 方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7.2.7乙 方 施 工 人 员 在 现 场 的 食 宿 由 乙 方 自 理 。7.2.8在 保 修 期
26、内 , 设 备 如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的 通 知 后 8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整 改 , 并 按 要 求 期 限 整 改 完 毕 , 如 整 改 两 次 仍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退 货 并要 求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额 20%的 违 约 金 。8 违 约 索 赔 与 变 更 解 除8.1如 果 因 乙 方 不 能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履 行 合 同 , 由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8.1.1 若 乙 方 未 按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 乙 方 每
27、延 迟 一 天 交 货 , 每 天 应 向 甲 方 支付 延 迟 交 货 部 分 总 金 额 1%的 违 约 金 , 但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20%, 上 述 违 约 金 的支 付 不 免 除 乙 方 的 交 货 责 任 。8.1.2 若 乙 方 逾 期 5日 交 货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乙 方 应 另 外 承 担 合 同 总 金 额10%的 违 约 金 。8.1.3 若 乙 方 逾 期 10日 完 成 项 目 施 工 、 调 试 、 培 训 的 , 乙 方 应 另 外 承 担 合 同 总 金 额 10%的违 约 金 。8.1.4对 于
28、未 约 定 具 体 违 约 金 的 其 他 违 约 情 形 , 违 约 方 须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为 合 同总 金 额 的 5%, 但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实 际 损 失 的 , 守 约 方 可 以 按 照实 际 损 失 向 违 约 方 进 行 追 偿 。7 8.2如 因 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质 量 不 合 格 违 约 责 任 。 乙 方 提供 的 本 合 同 产 品 必 须 与 双 方 签 订 的 技 术 协 议 中 所 描 述 产 品 的 规 格 、 型 号 、 参
29、数 一 致 。如 果 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与 技 术 协 议 所 描 述 产 品 的 规 格 、 型 号 、 参 数 不 同 , 乙 方 应 调 换 有瑕 疵 的 货 物 , 换 货 必 须 全 新 并 符 合 购 买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规 格 、 质 量 和 性 能 , 若 经 一 次 更换 后 的 货 物 仍 不 能 满 足 质 量 要 求 , 则 甲 方 有 权 进 行 退 货 处 理 , 若 甲 方 已 向 乙 方 支 付 货款 的 , 乙 方 应 将 甲 方 已 支 付 货 款 进 行 退 还 同 时 乙 方 应 承 担 合 同 总 价 款 20%的 违 约 金 ,违
30、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乙 方 还 应 继 续 赔 偿 。8.3若 质 保 期 乙 方 未 按 照 5.2及 5.3条 提 供 质 保 服 务 与 售 后 服 务 , 则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违 约 责 任 。 如 产 品 在 质 保 期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需 更 换 ,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仍 应 5.3.1条 及 时 响 应 , 及 时 予 以 排 除 、 修 复 或 更 换 配 件 。 若 乙 方 在 质 保 期 或 终 身 维护 期 内 拒 绝 履 行 或 怠 于 履 行 服 务 , 则 乙 方 应 承 担 合 同
31、总 价 款 20%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乙 方 还 应 继 续 赔 偿 。若 质 保 期 及 终 身 维 护 期 内 乙 方 怠 于 履 行 其 质 保 义 务 , 甲 方 可 自 行 或 寻 求 第 三 方 解 决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8.4 如 双 方 签 订 本 协 议 后 , 除 本 协 议 其 他 条 款 约 定 的 解 除 条 件 之 外 , 一 方 欲 单 方 解 除本 协 议 或 拒 绝 签 署 采 购 合 同 的 , 需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1万 元 违 约 金 。8.5 如 果 因 为 甲 方 原
32、因 且 不 属 于 乙 方 违 约 原 因 而 未 能 按 照 本 协 议 第 四 章 规 定 按 时 付 款 ,甲 方 付 款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应 付 款 时 间 1个 月 , 超 出 后 甲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违 约 金 按 银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在 此 过 程 中 乙 方 不 得 以 此 为 由 延 误 工 期 。8.6 乙 方 违 约 时 , 甲 方 有 权 从 应 付 乙 方 货 款 中 扣 除 相 应 数 金 额 作 为 违 约 金 , 而 乙 方 不得 以 此 情 形 下 的 付 款 减 少 为 由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33、 。9 合 同 解 除 变 更甲 方 将 严 格 要 求 乙 方 保 证 设 备 及 人 员 配 备 、 施 工 质 量 、 进 度 、 劳 动 纪 律 及 现 场 管理 , 当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不 能 满 足 甲 方 的 要 求 时 ,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乙 方 进 行 停 工 整 顿 。因 停 工 整 顿 而 拖 延 的 工 期 由 乙 方 自 行 解 决 ; 当 停 工 整 顿 超 过 两 次 后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合 同 , 若 甲 方 已 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 的 , 乙 方 应 将 甲 方 已 支 付 货 款 进 行 退 还 同 时 乙 方
34、应承 担 合 同 总 价 款 20%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乙 方 还 应 继 续 赔 偿 。乙 方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供 货 , 延 期 超 过 5 日 ( 含 ) 以 上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同 时 乙 方 需 在 收 到 甲 方 合 同 解 除 通 知 函 5 日 内 ,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10%的8 违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继 续 赔 偿 。乙 方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项 目 施 工 、 调 试 、 培 训 , 延 期
35、超 过 10 日 ( 含 ) 以 上 的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10%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继 续 赔 偿 。10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10.1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 即 行 生 效 。10.2 合 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向 合同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0.3 本 合 同 中
36、 的 所 有 项 目 不 允 许 乙 方 转 包 和 分 包 。10.4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甲 方 一 份 乙 方 一 份 。10.5 在 本 项 目 “视 频 会 议 系 统 ”中 涉 及 的 招 标 技 术 任 务 书 、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及 往 来 邮件 等 均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如 有 冲 突 ,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10.6 下 列 文 件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附 件 一 : 项 目 供 货 清 单 及 报 价 附 件 二 :
37、 产 品 技 术 规 范 10.7 本 合 同 如 有 补 充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1 附 件 一 : 项 目 供 货 清 单 及 报 价序 号 名 称 品 牌 数 量 含 税 单 价 ( 元 ) 选 定 厂 家1 视 频 终 端 宝 利 通 通HDX8000 1 台 750002 桌 面 麦 克 宝 利 通 2 台 27753 设 备 移 动 支 架 定 制 1 台 27004 液 晶 电 视 机 LG 1 台 51005 投 影 机 爱 普 生 1 台 70006 电 动 幕 布 红 叶 1 个 8507 辅 材 辅 料 1 批 8008 施 工 调 试 0河 北 卓 智 电 子 技 术有 限 公 司含 税 总 额 大 写 : 玖 万 柒 仟 元 整 含 税 总 额 小 写 : 97000 元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