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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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 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地:沈阳市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

2、成。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 业务 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1.7“速率”:甲方终端 (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第二条 服务内容2.1 甲方使用乙方10M互联网专线(XDSL/光

3、纤及 LAN/其他)业务用于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第 2 页 共 8 页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2.2 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2.4 乙方在使用业务开通后提供 1 个甲方可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 IP 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 个合法的 IP 地址入网。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

4、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 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3.1.3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业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 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 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3.1.6 应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

5、通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 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5)提供有 UPS 保障的 220V 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3.1.8 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本业务已经按时开通。3.1.9

6、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第 3 页 共 8 页3.1.10 如果甲方自带 IP 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 IP 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 IP 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 IP 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1.11 不得在使用的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1.12 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3.2 乙方权利和义务3.2.1

7、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2 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3.2.3 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3.2.4 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3.2.5 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3.2.6 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 业务的开

8、通4.1 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 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4.2.1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2.2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9、4.3 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第五条 终止业务服务5.1 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服务费的时间(“ 终止服务时间” )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5.2 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 6.3.3 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第 4 页 共 8 页5.3 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终止使用业务,应按实际使用业务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终止使用业务于本合同签署时

10、乙方标准费用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费用之间的差额,并应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业务标准资费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6.1 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使用费。 (费用或资费标准见附件 )支付方式:提前一年预付,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地址:户名:账号:纳税人识别号:6.2 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租用电路使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

11、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6.3 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 20 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 20 日之前付费) ,根据乙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或当季)月使用费。 6.3.1 本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 15 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 15 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6.3.2 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6.3.3 在当月 15 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 15 日之后终止服务的

12、,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第七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7.1 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 5 页 共 8 页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7.2 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使用的业务畅通。7.3 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7.4 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 ”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7.5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

13、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7.6 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本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7.7 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7.8 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八条 保密8.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如甲方使用本

14、业务违反本合同第 3.1.3 条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费用标准计收月使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使用费 2 倍的违约金。9.2 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9.3 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本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

15、月月使用费。如逾期 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9.4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 6 页 共 8 页10.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 2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16、担。(2)向乙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3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11.1 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11.2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

17、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 服务期限12.1 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拾年,自本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2.2 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服务,否则租期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服务期与本合同租期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3.2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3.4 除本合同另有

18、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5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6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3.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第 7 页 共 8 页13.8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合同。13.9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

19、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

20、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件: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件: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3.10 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 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第 8 页 共 8 页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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