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考点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提示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评估方法.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载明;.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法定评估机构评估。(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