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考治招,积极稳妥推进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各项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第三条 以平安高考为目标,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试卷流转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把好考场入口
2、关。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同时要加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涉考人员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和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要成立高考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研预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第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3、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并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2018 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
4、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 错 误 的 现 实 表 现 等证 明 材 料 的 , 认 定 为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第三章 体检与考生档案第六条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招委会要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并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要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
5、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体检结论要反馈给考生。第七条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有关体检的详细规定按照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办法(陕招办20143 号)执行。第八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考成绩、志愿、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
6、。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 号)执行。第四章 考试和评卷第九条 考试科目设置: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 6 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第十条 全国统考于 6 月 7 日至 8 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日 期 时 间 科 目上 午 9001130 语 文6 月 7 日下 午 15001700 数 学上 午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6 月
7、 8 日下 午 15001700 外 语第十一条 2018 年我省高考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外语科目包含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在笔试之前进行,其成绩计入外语科目总分。高考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第十二条 市、县(区)招办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对其他突发性临时伤病考生,各地招办可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同时要及时向省招办书面报告备案。第十三条 市、县(区)招办负责组织考试实施。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8、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考点及考场编排确定后因突发情况确需调整考点的,必须报省招办备案。每个考场安排 30 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 30 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参加外语小语种考试的考生在外语科目考试时,必须按照不同语种单独设置考场。全国统考考点与高职单招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第十四条 考试 必 须 在 标 准 化 考 点 举 行 。 各 市 、 县 ( 区 ) 要 按 照 标 准 化 考 点 技 术要 求 , 按 时 做 好 考 场 视 频 监 控 使 用 前 的 调 试 、 维 护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其 在 考 试 期间 可 以 正 常
9、、 稳 定 地 使 用 。 所 有 考 场 、 试 卷 保 密 室 、 试 卷 分 发 ( 回 收 ) 场 所 必 须纳 入 视 频 监 控 范 围 之 内 , 并 可 实 现 网 上 巡 查 , 确 保 试 卷 保 管 和 考 试 期 间 监 控 时 间不 中 断 , 监 控 范 围 不 留 死 角 , 监 控 录 像 保 存 完 整 。 广 播 室 应 安 装 摄 像 头 和 拾 音 器并 接 入 网 上 巡 查 系 统 , 外 语 听 力 试 音 和 考 试 期 间 全 程 录 像 录 音 。 所 有 考 点 必 须 安装 、 使 用 无 线 电 信 号 屏 蔽 设 备 , 所 有 考
10、场 必 须 在 屏 蔽 范 围 之 内 。 每 个 考 场 监 考 员不 得 少 于 2 人 。 每 个 考 点 要 根 据 本 考 点 实 际 安 排 一 定 数 量 的 流 动 监 考 员 。 考 试 期间 , 视 频 监 控 室 要 安 排 与 考 场 数 量 相 匹 配 的 视 频 监 考 员 。 各 考 点 要 安 排 女 监 考 员负 责 使 用 金 属 探 测 仪 , 在 视 频 监 控 下 对 所 有 入 场 考 生 进 行 检 测 , 收 缴 一 切 可 疑 无线 电 信 号 接 收 、 发 射 装 置 及 其 他 违 禁 物 品 。各市、县(区)要对以往违纪高发、考试管理存
11、在隐患的考点加强监督、整改,县(区)招生委员会要为此类考点选派工作责任心更强、执行纪律更严格的监考员,并适当增加监考员的数量。第十五条 各县(区)招办要通过“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试运行)”向省招办报送本地标准化考点和考试工作人员信息。鼓励有条件的考点使用平台对监考员进行现场签到、身份验证、考场分配等管理。第十六条 严禁监考员(包括流动监考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点;严禁主考、副主考及其他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考务办公室、试卷保管室等工作场所。每科考试前,考点要在专门场所安排专人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监考员和拟进入考场等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每科
12、考试均应随机调换监考员。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以及考场记录表等材料送交省招办高考评卷工作站。第十八条 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考生可登陆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查询本人成绩及各科选择题作答字符串、非选择题各题得分。第十九条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登陆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按程序经过身份验证后提出首次复核,评卷工作组依据考生申请对“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
13、事项”进行复核;考生如对首次复核结果存有质疑,可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由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超出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招办、各考点、各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保密事项不丢失、不泄露。第二十一条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第二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
14、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 填报志愿第二十三条 2018 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提前批次中的艺术类本科 B 段和艺术类专科 A 段、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提前批次(艺术类本科 B 段和艺术类专科 A 段除外)和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实行梯度志愿模式。第二十四条 在考生分数、位次和各批次各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考生登陆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分两个阶段进行,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 科 二 批 、 职 业 教 育 ( “三 校
15、 生 ”) 单 独 招 生志 愿 在 6 月 24 日 12 00 至 6 月 27 日 1800 填报;本科三批、高职(专科)志愿在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填报。第二十五条 考生位次按照参加相同科目考试的考生成绩共同参加排序的办法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列,即文史类与艺术(文)考生共同排列位次,理工类与艺术(理)、体育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排列。总分、单科分数全部相同的,属并列位次。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不计考生位次,考生总分相同即属并列情况。第二十六条 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理工类本科院校和专业包括军队院校、公安院校、免费医学
16、定向生、本硕分流培养、免费师范生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及专业,分 A、B、C 三段,投档录取按三段顺序依次进行。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 A 段为军队院校、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设置2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3 个专业志愿。投档录取之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 B 段为免费医学定向生。设置 2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3 个专业志愿。投档录取之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本科 C 段为除军队院校、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免费医学定向生以外的其他所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设置 2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3 个专业志愿。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理工类专科专
17、业包括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公安院校专科专业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高职院校专科专业,设置 3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3 个专业志愿。所有提前批次文史、理工类院校的专业志愿后都设有“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参加提前批次录取。艺术类本科志愿在“艺术类提前本科”栏内,分 A、B、C 三段填报。艺术 类 本 科 A 段 为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部 分 独 立 设 置 的 本 科 艺 术 院 校 艺 术 类 本 科专 业 ( 含 参 照 执 行 的 少 数 高 校 艺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 , 设 置 2 个 院 校 志 愿 , 每 所 院 校设 1 个 专
18、 业 志 愿 , 设 专 业 调 剂 表 态 栏 。艺术类本科 B 段为省内院校(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除外)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以及省外院校申请参加本段录取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必须与我省规定的省内院校录取规则一致),设置 9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艺术类本科 C 段为除参加艺术类本科 A、B 段录取外的其他所有艺术类本科院校及专业,设置 2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1 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艺术类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艺术类提前专科”栏内,分 A、B 两段。艺术类专科 A 段为省内院校的美术类专科专业,以及省外院校申请参加本
19、段录取的美术类专科专业(录取规则必须与我省规定的省内院校录取规则一致),设置 9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1 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艺术类专科 B 段为除参加艺术类专科 A 段录取外的其他所有艺术类专科专业。设置 2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1 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体育 类 本 科 志 愿 填 报 在 “体 育 类 提 前 本 科 ”栏 内 , 高 职 ( 专 科 ) 志 愿 填 报 在“体 育 类 提 前 专 科 ”栏 内 。 设 置 2 个 院 校 志 愿 , 每 所 院 校 设 2 个 专 业 志 愿 , 同 时设 有 “愿 录 取 到 其 他 专 业
20、”的 调 剂 表 态 栏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提前批次不得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志愿,在其他批次可以兼报志愿,艺术(文)考生可兼报文史类志愿,体育、艺术(理)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志愿。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兼报其他科类志愿。第二十八条 单设 本 科 批 次 专 项 计 划 面 向 陕 西 省 国 家 级 集 中 连 片 特 殊 困 难 县 ( 区) 、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 区 ) 、 省 级 集 中 连 片 特 殊 困 难 县 ( 区 ) 定 向 招 生, 分 A、 B 两 段 , 采 用 平 行 志 愿 模 式 并 单 独 填 报 。 其 中 , A 段 为 国 家 专
21、 项 计 划 , 设置 6 个 院 校 志 愿 , 排 列 顺 序 为 A、 B、 C、 D、 E、 F, 每 所 院 校 设 6 个 专 业 志 愿 , 同时 设 有 专 业 调 剂 表 态 栏 ; B 段 为 地 方 专 项 计 划 , 设 置 4 个 院 校 志 愿 , 排 列 顺 序 为A、 B、 C、 D, 每 所 院 校 设 6 个 专 业 志 愿 , 同 时 设 有 专 业 调 剂 表 态 栏 。 考 生 报 考 单设 本 科 批 次 专 项 计 划 的 条 件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经 县 ( 区 ) 招 办 资 格 审 查 并 公示 合 格 的 考 生 可
22、以 填 报 该 批 次 志 愿 。 省 招 办 将 在 该 批 次 录 取 结 束 后 , 对 被 录 取 考生 再 行 公 示 , 如 有 举 报 且 经 查 实 存 在 资 格 造 假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 同时 严 肃 追 究 县 ( 区 ) 资 格 审 查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各设 6 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 A、B、C、D、E、F,每所院校设 6 个专业志愿;高职(专科)设 8 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 A、B、C、D、E、F、G、H,每所院校设 6 个专业志愿。平行志愿各批次不设置“愿录取到其他院校”
23、的调剂表态栏,每所院校设“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第三十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计划志愿分 A、B 两段填报在院校所在普通批次之前的专门栏目。其中,A 段为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设 1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6 个专业志愿,仅供符合条件并已公示的考生填报;B 段为高校专项计划,设 1 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 6 个专业志愿,仅供我省 65 个国家及省级贫困县(区)通过资格审核和相关高校考核合格且公示的考生填报。第三十一条 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华侨大学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志愿,分别设置在院
24、校所在普通批次志愿之后,顺序依次为:定向就业志愿,民族班志愿,少数民族预科班志愿,华侨大学预科班志愿,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班志愿,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志愿。其中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各设 2 个院校志愿,华侨大学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班各设 1 个院校志愿。定向就业院校设 2 个专业志愿,其余均设1 个专业志愿。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填报上述志愿。第三十二条 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进行补充。每批次正式投档录取后,省招办在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同时将此信息发送到各市(区)、县(区)招办。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
25、制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时高校如对填报本校征集志愿的考生有最低位次、分数要求,应提前向省招办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 考生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按照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以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志愿(征集志愿)。填报志愿(征集志愿)之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拟报考院校招生章程和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及相关要求,根据高校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有效。志愿确认后不可更改。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未填报志愿或将志愿填报在规定栏目以外而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第六章 录 取第三十四
26、条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各批次、各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综合考虑高校在陕招生计划数和各科考试成绩等因素研究划定。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分数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招生学校自行决定,对考生电子档案已投出但未被录取等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普通高校必须通
27、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必须确保与省招办通讯畅通。第三十七条 高校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在陕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须参加省招办组织的征集志愿录取。第三十八条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时执行招生院校所在普通批次分数线。军队、公安院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专科专业录取,执行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根据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政干发200819 号文件规定,向军队院校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第三十九条 免费医学定向生执行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安排在提前批次 B段投档录取,有关招生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
28、执行。第四十条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类投档比例,不得超过院校在陕招生计划的 120%。具体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投档前向省招办书面申请。院校不提交申请的,即按 120%投档。军队院校按照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末位出现并列分数时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因院校退档产生计划缺额时,按缺额数 11 补充投档。第四十一条 单设本科批次的录取,在提前批次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分 A、B 两段进行,录取办法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院校在陕录取普通批次的控制分数线,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补充录取。征集志愿不设专业调剂表态栏,默认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服从
29、专业调剂。经征集志愿仍然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录取。第四十二条 提前批次中的艺术类本科 B 段和艺术类专科 A 段、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1投档原则(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分科类将所有考生按照投档分数(文化课分数加政策照顾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位次。按照从高到低的次序和每个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检索,检索到的院校投档尚未满额,则档案投向该院校。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无法投出,则该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院校投档比例内末位并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档。(2)一次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投档。已投档考生因身体条件
30、、所报专业录取满额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等原因,被院校退档后,只能参加本批次的征集志愿录取或后续批次的录取。报考人数不足或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而造成的计划缺额,采取征集志愿办法进行补充。2投档程序(1)模拟投档。提前批次中的艺术类本科 B 段和艺术类专科 A 段、单设本科批次投档时,按院校执行计划数 11 进行正式投档。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正式投档前进行三次模拟投档。第一次模拟投档:院校招生计划数与投档人数的比例为 11。 第二次模拟投档: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增加计划。省招办根据院校拟增计划情况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并将模拟投档后形成的模拟投档信息反馈各院校。第三次模拟投档:院校对省
31、招办第二次模拟投档进行确认或进一步提出计划调整意见后,省招办进行第三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院校须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正式投档人数与执行计划数的比例为 11。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正式投档前进行两次模拟投档。第一 次 模 拟 投 档 : 院 校 招 生 计 划 与 投 档 数 量 的 比 例 为 1 1。第二次模拟投档: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增加计划,省招办根据院校拟增计划情况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院校须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正式投档人数与执行计划数的比例为 11。模拟投档过程中,给院校提供投档比例、投档人数、最
32、高分数、最低分数、考生所报专业和愿否服从专业调剂等信息。模拟投档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模拟投档人数按照进一法取整计算。(2)计划调整。院校须在正式投档前,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完成计划调整工作。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各院校在陕招生计划如未完成,缺额部分必须参加征集志愿录取。院校如在陕增加计划顺延录取,必须于正式投档前将计划调整到位。正式投档之后调入我省的计划只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3)正式投档。省招办根据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后确定的各院校在陕执行计划数进行正式投档。省招办在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公布相应批次各招生院校模拟投档信息、投档人数、最低分数及其位次、考生档案最
33、终投放情况以及录取结果,考生可上网查询有关信息。(4)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和计划缺额数。分数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不进行模拟投档,直接按照院校计划缺额数的 11 投档。3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1)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设置 1 个院校志愿,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顾分数标准向招生院校投档。院校必须在投档后 6 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结束录取。(2)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华侨大学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
34、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录取班。设置 2 个院校志愿,省招办根据院校所在普通批次及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照顾政策分别投档。投档顺序为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华侨大学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的第一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 11。第一志愿照顾分数范围内投档未满额的,再投第二志愿。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班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班志愿录取后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校应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 高
35、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省招办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第四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第四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
36、其残疾而不予录取。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或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1烈士子女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 20 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 1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上增加 5 分投档;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上增加 10 分投档。符合上述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
37、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第四十八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
38、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2残疾人民警察;3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第五十条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五十一条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五十二条 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类考生。照顾政策中的“同等条件”涉及高考成绩的,在梯度志愿模式下,考生总分相同即为同等条件;在平行志愿模式下,考生位次相同方为同等条件。第五十三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
39、业协议等要求,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18 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时是否参考该申请书由招生院校决定。定向就业分数线、定向计划管理等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生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第五十四条 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
40、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学校,同时留存备案,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由校(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录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核实确认。各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第五十五条 考生 入 学 报 到 时 必 须 缴 验 准 考 证 、 录 取 通 知 书 、 本 人 的 纸 质 档 案 和学 校 要 求 携 带 的 其 它 材 料 。 各 普 通 高 校 要 认 真 做 好 新 生 纸
41、质 档 案 接 收 和 资 格 审 查工 作 , 重 点 核 查 冒 名 顶 替 等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或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新 生 ,高 校 应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 普 通 高 等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的 ,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送 陕 西 省 招 办 。第五十六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
42、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第五十七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位次、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
43、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 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8 月底。第五十九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第六十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
44、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十一条 陕西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第六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