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物业管理协议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商铺业主 (以下简称乙方):为确保亚美清和苑商铺(以下简称:本物业)商铺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证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将商铺营造成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礼貌的购物场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如下:、 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商铺坐落位置: 号面积: 平方米乙方所购商铺合同编号:、 双方的权利义务1、 对商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灯项目进行维护、修
2、缮、服务与管理。2、 为检查、维护本物业的任何一部分或为履行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工具、设备及材料进入本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商铺的内部,但应提前向有关商铺业主(租户)说明原因。3、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并采取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乙方。4、 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商铺内,以检查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守则,如发现任何业主或租户聘用的承建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守则,有权禁止该等人士进入本物业,并要求违反者限期整改、赔偿因此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屋的损失及承担其他一切责任。5、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6、 制止违反本物业有关管理制度的
3、行为。7、 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8、 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的权利义务1、 依法享有所购/ 租赁商铺的使用权。2、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权利,但须遵守甲方指定的管理规定。3、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4、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但不得直接惩戒(如打、骂等)甲方之员工或甲方聘请的专业公司之员工。5、 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6、 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
4、用(如:空调费、电梯费等)。7、 装饰装修商铺时,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管理人员的管理。8、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9、 出租或转让商铺时,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与承租方或受让方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费用后,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10、 对租赁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11、 做好各自商铺内的放火防盗、卫生及其他安全工作.12、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3、 对商铺的管道堵塞或水管、天花
5、板、地板摻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或配合) 维修、 处理,如未对该等情况处理及时(或配合) 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其他商户、公共部分、共用部位损失的,须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14、 自行举办营销、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但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费用。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商铺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公共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楼梯道、楼层给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治安监控消防室等。二、商铺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公共设
6、施设备是指:绿地、道路、共用的给排水管道、 、垃圾中转站、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信报箱、广告灯箱、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及绿化1、由专业清洁队伍对商铺公共环境卫生进行处理。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垃圾日产日清(由于以经营为目的所产生的大型垃圾如:机油、油漆、包装箱等除外)。3、定期消杀“ 四害” 。四、秩序维护及消防1、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安全防范。2、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火灾及其他安全隐患。五、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1、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2、巡逻人员负责疏散和维护公共区域内
7、的交通秩序。3、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商铺公共区域内。六、商铺装饰装修管理按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及有关装修规定内容实施。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原装,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费用收取、 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合约面积计算: 元/平方/月收取。、 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时间:自开发商通知商铺业主、租户入住之日或登报通知入伙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乙方在办理物业交接时,须预缴 3 个月的
8、物业服务及其费用。、 交费时间: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交纳当季各项物业相关费用。如当天为法定假日,则缴费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天。乙方逾期交付,除如数补交欠费外,还须承担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补齐欠费为止。乙方欠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自行出租商铺,须交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非因甲方原因而空置物业的,仍需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按面积收取。未办理房产证的,按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面积进行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证
9、的面积对已收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对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而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经甲方同意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制冷制热费、垃圾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属于市场定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市场规律定价。、 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电、燃气、制冷制热费计量表等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的由各共用该等设施设备的商铺业主(租户)分摊承担。、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保险乙方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商铺管理规定、 商铺应以方便客户,按规定的统一规定时间营业。(另见通知)、 商铺的经营
10、项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对所有商铺的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并避免扰民的经营活动。、 商业用房上面若有居住的(包括居民楼之间的连廊商铺)不得经营餐饮、娱乐等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商业(具体约定的除外),各类经营活动以及各自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的证照,并按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不得销售假冒伪 商品,要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公平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商铺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装修原则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部分须经
11、消防部分审批。、 统一门牌广告形象,设计须征得城管规划部门的许可。、 商铺不得安装自行防盗门、网。、 商铺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未经本物业管理办公室及物业管理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 不得私自占用、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垃圾桶等)、垃圾须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餐饮业的泔水须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抛。、不得在商铺外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若因商铺的疏忽,导致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的,须承担一切责任。、公共阀门、消防栓、配
12、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如设置在商铺内,须维修时,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碍维修。、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只协助治安部门对公共部位的安全防范,自用部位的安全须自行负责。、搬运货物离开本物业的,须按规定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放行手续。、每间商铺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租户),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商铺内须按规定自行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每 50 平方米至少配置一个不少于 4KG 的灭火器),放于明 显位置;商铺内货物的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消防广播、空调控制器等设施,不得乱拉乱搭电线。、商铺的负责人(业主或租户须将通信地址、正常联系电话灯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如有更改,必须及时
13、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更改,否则须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1、如乙方需加时(例如:超过规定商场营业时间)服务,则加时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按成本价另计;2、乙方因经营需要可申请延长营业时间,所产生的能耗、管理费由乙方负责承担。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收、乱收费用。、 免责事项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甲方均不承担以下责任:、 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战争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坏,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因商铺固有瑕疵损害;、 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