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 押 合 同编号: 号1乙方提示: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一定积极解答。甲方有权选择使用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通讯地址: 电 话: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 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合同。第 一 部 分第 1 条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 ,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合计为(大写) (小写¥ ) 。第 2 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抵押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条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2定,债务提前到期,则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第 3 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基本情况(可另制抵押财产附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房屋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3、为: 平方米。抵押人声明若上述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成功,本人同意将下述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房屋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 4 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共有人(一) 有效证件号码: 共有人(二) 有效证件号码: 第 5 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 6 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双方自愿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同意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以及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抵押权人)
4、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径直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时,将其持有的与抵押物有关的文件、证书、证明及有关资料移交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暂时保管。在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的担保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人应将该等材料返还抵押人。第 7 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 8 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机构各留存 壹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二 部 分第 9 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第 10 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第 11 条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11.1 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1.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 12 条
6、 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 13 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第 14 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第 15 条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第 16 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一直维
7、持保险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 17 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7.1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签订本合同,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17.2 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17.3 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17.4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17.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
8、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417.6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立过抵押,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告知乙方;该抵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抵押财产进行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17.7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再次抵押;17.8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17.9 本合同项下的抵
9、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管理和使用。甲方在占有、管理和使用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7.10 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17.1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17.12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质押担保) ,则甲方对
10、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受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17.13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变更姓名(或名称)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时,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17.14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
11、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信息;17.15 甲方郑重承诺,甲方将对在与乙方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所有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未经乙方许可,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否则,甲方愿承担法律责任5和合同违约责任。甲方郑重承诺,保守秘密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业务洽谈中甲方所获知的乙方信息;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甲方获得的其他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第 18 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12、8.1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18.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18.3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第 19 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承诺及保证的,应
13、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 20 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加盖印章、乙方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第 21 条 本合同签订后,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 22 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担保债权随之转移,甲方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 23 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第 24 条 通知和送达24.1
14、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24.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 4 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 5 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6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第
15、25 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26 条 合同的修改26.1 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26.2 主合同修改时,甲方应对变更后主合同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 27 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北京市 区签订。甲方: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抵押财产共有人(如有): 年 月 日乙方: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