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考点1】抵押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单选题、多选题;2010多选题、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1.抵押权的不可分性(1)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2)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3)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抵押财产的范围(1)一般规定抵押的财产范围禁止抵押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