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编号: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 XX 公司项目管理 V1.0 系统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2填 写 说 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刷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 ”、 “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
2、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等字样。3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 托 方 ( 甲 方 ) :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受 托 方 ( 乙 方 ) :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本 合 同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研 究 开 发 XX 公 司 项 目 管 理 V1.0
3、 系 统 项目 , 并 支 付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和 报 酬 , 乙 方 接 受 委 托 并 进 行 此 项 研 究 开 发工 作 。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 在 真 实 、 充 分 地 表 达 各 自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并 由 双 方 共同 恪 守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要 求 如 下 :41 技 术 目 标 : 乙方运用其在计算机图形图像表现方式中的技术,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各种关键技术的开发及制作。并针对甲方的最终需求进行软件的制作及功能的开发
4、。 2 技 术 内 容 :乙 方 负 责 以 下 技 术 开 发 及 相 关 工 作 :系统实现项目的任务浏览、工作日志、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日志的评阅等功能。项目任务浏览,部门、个人工作任务浏览、任务统计和查询,根据权限可以按照至少三种方式进行任务的浏览: 按照目标到任务若干层树状索引的显示; 按任务类别; 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纯任务列表,可以追溯到最上一级的项目目标或岗责。工作计划制定无需单独制定工作计划,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需要完成的任务就是工作计划;工作日志编写和工作总结记录,对于单独个人而言,这部分就是工作历程展现。5无需单独编写工作日志和工作总结;前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时间内,对工
5、作任务的反馈就是工作日志,任务的汇总就是工作总结。第 二 条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及 协 作 事 项 如 下 :1 技 术 资 料 清 单 :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图 、 各 部 门 职 责 说 明 、 各 部 门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清 单 、 部 门 年 度 任 务 及 资 料 说 明 等 。2 提 供 方 式 : 电 子 文 档 。第 三 条 甲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支 付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和 报 酬 :1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和 报 酬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壹 拾 壹 万 壹 仟玖 佰 肆 拾 贰 元 玖
6、 角 整 ( 小 写 ) ¥ 111,942.90 元 。2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由 甲 方 分 期 ( 一 次 、 分 期 或 提 成 ) 支 付 乙 方 。具 体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如 下 :( 1)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合 同 款 项 的 50%, 即 人民 币 ( 大 写 ) : 伍 万 伍 仟 玖 佰 柒 拾 壹 元 肆 角 伍 份 整 ( 小 写 ) ¥ 55,971.45元 。( 2) 系 统 开 发 完 成 , 验 收 后 5 日 内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合 同 款 项 的50%, 即 人 民 币 ( 大 写 ) : 伍 万
7、 伍 仟 玖 佰 柒 拾 壹 元 肆 角 伍 份 整 ( 小 写 )¥ 55,971.45 元 。乙 方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地 址 和 帐 号 为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第 四 条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必 须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方 可 以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变 更 合 同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请6求 , 另 一 方 应 当 在 3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 逾 期 未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同 意 。1 发 生 合 同 中 未 能 明 确 的 争 议 ;第 五
8、 条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目 部 分 或 全 部 研 究 开发 工 作 转 让 第 三 人 承 担 。第 六 条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 因 出 现 在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和 条 件 下 难 以 克服 的 技 术 困 难 , 导 致 研 究 开 发 失 败 或 部 分 失 败 , 并 造 成 一 方 或 双 方 损 失的 , 双 方 按 如 下 约 定 承 担 风 险 损 失 : 完全由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双方原因造成损失的,按各自过错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完全由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9、; 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双 方 确 定 ,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技 术 风 险 按 以 下 方 式 认 定 。 认 定 技 术 风险 的 基 本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技 术 风 险 的 存 在 、 范 围 、 程 度 及 损 失 大 小 等 。 认定 技 术 风 险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1 本 合 同 项 目 在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条 件 下 具 有 足 够 的 难 度 ;2 乙 方 在 主 观 上 无 过 错 且 经 认 定 研 究 开 发 失 败 为 合 理 的 失 败 。一 方 发 现 技 术 风 险 存 在 并 有 可 能 致 使 研 究 开 发
10、失 败 或 部 分 失 败 的 情形 时 ,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减 少 损 失 。 逾 期 未通 知 并 未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而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应 当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第 七 条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 因 作 为 研 究 开 发 标 的 的 技 术 已 经 由 他 人公 开 ( 包 括 以 专 利 权 方 式 公 开 ) , 一 方 应 在 5 日 内 通 知 另 一 方 解 除 合同 。 逾 期 未 通 知 并 致 使 另 一 方 产 生 损 失 的 , 另 一 方 有
11、 权 要 求 予 以 赔 偿 。第 八 条 双 方 确 定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应 遵 守 的 保 密 义 务 如 下 :甲 方 :1 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无 。7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无 。3 保 密 期 限 : 无 。4 泄 密 责 任 : 无 。乙 方 :1 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乙 方 仅 对 甲 方 提 供 的数 据 保 密 。第 九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甲 方 交 付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1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交 付 的 形 式 及
12、 数 量 : 乙方开发的系统以安装光盘的方式交付,一式二份。 2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交 付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 提交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以实际送达生效,甲方应在收到的同时予以签收。 第 十 条 双 方 确 定 , 按 以 下 标 准 及 方 法 对 乙 方 完 成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进 行 验 收 : 开发实施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以本合同第一条第 2 点规定的技术内容为验收标准。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交 付 给 甲 方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不 侵 犯 任 何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发 生 第 三 人 指 控 甲 方 实 施 的
13、技 术 侵 权 的 , 乙 方 应当 承担因交由甲方实施的技术,侵犯第三人权利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不 得 在 向 甲 方 交 付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之 前 , 自 行 将 研 究开 发 成 果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第 十 三 条 双 方 确 定 , 乙 方 应 在 向 甲 方 交 付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后 , 根 据甲 方 的 请 求 , 为 甲 方 指 定 的 人 员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培 训 , 或 提 供 与 使 用 该研 究 开 发 成 果 相 关 的 技 术 服 务 。1 技 术 服 务 和 指 导 内 容 : 提供自提交正式
14、成果合格后对甲方指定人员的免费技术支持,内容包括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操作(因硬件故障、操作系统、病毒等原因造成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在服务范围内) 。2 地 点 和 方 式 : 可 在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以 现 场 技 术 支 持 、 电 话 或 Email 的8方 式 进 行 。3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 无 。第 十 四 条 双 方 确 定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造 成 研 究 开 发 工作 停 滞 、 延 误 或 失 败 的 , 按 以 下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约 定 , 应 当 在逾期超
15、过 5 个工作日之日算起,由甲方在应付款中每日扣除乙方开发费用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约 定 , 应 当 对由此造成的开发进度延期和系统功能不能实现负责;在逾期付款 5 个工作日之日算起,甲方每日按拖欠合同款的千分之五支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第 十 五 条 双 方 确 定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指 定 为 甲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乙 方 指 定 李 建 伟 为 乙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项 目 联 系 人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1 在项目进度上进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项目联系人 2 为对方的工作提供
16、支持与配合,协调本方的工作人员与对方人员进行协作。 3 负责提供对方所需的各种资料与技术支持。 一 方 变 更 项 目 联 系 人 的 ,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未 及时 通 知 并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双 方 确 定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成 为 不 必要 或 不 可 能 的 , 一 方 可 以 通 知 另 一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技 术 风 险 ;第 十 七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17、 同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 应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确 定 按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处 理 :1 提 交 天 津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依 法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八 条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下 列 技 术 文 件 , 经 双 方 以 签 字 盖9章 方 式 确 认 后 ,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4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甲 方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年 月 日乙 方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年 月 日10印花税票粘贴处:(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合同登记编号: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