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民法中被誉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其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将诚信原则纳入我国法律,这是一个突破,有其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诚信原则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强行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上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本文仅就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和适用的范围等作一些粗浅的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 运用 【前 言】诚信原则,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奉为民法诸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并在现代各国立法、司法中得到广泛认同。而且在当今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陆法系合同法、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中都作了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开放性和包容性,因而两大法系的各国均采用判例形式或在司法实践中将其具体化,以克服该原则适用的不正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信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