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权转让协议 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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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甲方(转让方):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乙方(受让方)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1.1 主债权:指甲方对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

2、乙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1.1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1.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1.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1.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

3、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2.1.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2.1.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1.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1.8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1.9 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2.

4、1.10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1.11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 贷款债权金额3.1 截至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利息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贷款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3.2 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

5、一并转移给乙方。第四条 贷款债权转让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贷款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1)甲方对于贷款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2)贷款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不含利息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贷款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4)与实现和执行贷款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第五条 风险转移交割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贷款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

6、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2.1款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第六条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6.1 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贷款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6.2 履约保证金6.2.1本协议签署之日/前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 %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协议转让程序)6.2.1 甲方确认,其已于报价日前收到乙方交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日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

7、金金额。(适用于招标/竞价程序)(注:以上为选择性条款,二者选其一)6.2.2 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6.4 付款账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 名:开户银行:账 号:6.5 付款金额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甲方

8、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或以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弥补。第七条 贷款债权的交割7.1 交割日的确定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3个工作日为交割日。但若在交割日前,甲方未能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八条约定的过渡期服务报酬的,则交割日自动顺延至甲方足额收到前述过渡期服务报酬之次日。7.1.2 甲方有权在第7.2款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款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7.1.3 如乙方为境外投资者,甲方在按本协议规定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备案和审批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发生任何迟延,则甲方有权将交割

9、日最长延迟至本协议生效日之后的第240日。在此情况下,甲方一旦完成前述备案和审批工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交割日进行交割。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或不合相关部门要求等原因,致使前述备案、审批事宜无法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第0.3.2款承担违约责任。7.2 交割条件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贷款债权的交割: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6.3款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以及第10.3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7.2.3截至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

10、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7.2.4 甲方已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转让获得甲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7.3 交割前的准备交割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服务协议应制作成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见附件四)在交易日一并移交乙方。7.4 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7.4.1 双方确

11、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贷款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在交割时甲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在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7.4.2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向甲方出具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贷款债权证明文

12、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发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7.4.3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第八条 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8.1 双方确认,在交割前,相应的贷款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贷款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处置贷款债权。8.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可

13、就管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尽管有本条规定,乙方确认,除非其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且无论甲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均不得作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8.3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对于下列与贷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后10日内转告乙方:8.3.1 债务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清算、重整、解散、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8.3.2 债务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质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8.

14、3.3 债务人、担保人分立、合并、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8.3.4 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甲方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尽管有前述约定,甲方并不因该等事项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此予以认可。8.4 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甲方可自主决定贷款债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但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乙方不得拒绝同意;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8.4.1 涉及单笔费用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资产维护和管理行为;8.4.2 需要放弃贷款债权项下部分权利的资产维护和管理

15、行为。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认为需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贷款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立即采取行动,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8.5 甲方有权就过渡期对贷款债权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报酬(过渡期服务报酬)。8.6 过渡期内,甲方应对贷款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贷款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9.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协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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