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谈谈关于建设工程中非法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处理原则一、转包的定义及法律特征(一)转包的定义关于对转包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均有涉及,早在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筑法及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