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相关资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一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