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会商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县委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参加的重大复杂黑恶案件会商机制,在保证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及时解决工作中的认识分歧,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县委政法委收到提请会商报告后,要及时对此审查决定,并通知提请单位。同意启动会商机制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 织,以召开政法部门业务机构负责人会议、政法部
2、门负责人会议、县委政法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进行会商。必要时,邀请上级政法部门、扫黑办派员参加。 一、会商案件类型 主要是重大、敏感、复杂、疑难黑恶案件,具体包括: (一)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或上级政法部门挂牌督办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需要会商的黑恶案件; (二)全县政法部门之间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有重大分歧,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的黑恶案件; (三)县委政法委认为需要会商的其他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黑恶案件。 二、不予会商的案件类型 下列黑恶案件,不予启动会商机制: (一)上级政法部门已有明确意见的黑恶案件;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会商的黑恶案件; (
3、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已有定论的黑恶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会商的 三 、会商会审方式 会商会审会一般由所长负责主持召开, 重大事项由支委扩大会研 究;重大案件由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和副所长参加。主持人应充分听 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商会审会讨论 决定的有关事项, 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整理, 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 以文字形式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四 、会商会审内容 应提请会商会审的事项如下: 1、重大的人事安排、大额的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 2、网格责任人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需要所领导或上级领导协 调解决的涉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消防、文化、卫生、环保、食药
4、监等疑 难问题; 3、需要几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 4、遗留问题,如登记发照、执照注销、吊销; 5、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或法律可以参考解决的问题; 6、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 7、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问题; 8、其他需要会商会审的问题。 五 、会商会审程序 1、所领导决定召开会商会审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主要有关人 员做好准备。 2、会商会审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人员提交介绍会商会审 的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和了解。第二步:针对事项的情况,会审人员充分酝酿和考虑,并依 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找 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
5、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第三步:对会审人 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对意见一致, 且事实清楚、理由充 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 见虽然一致,但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 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可 待下一次会审会再审,也可另行召开会审会再审。 3、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所领导予以确认后,作为集体决 定以会议材料的形式,正式予以实施。 六 、会商会审遵循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对所有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 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
6、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利用职权徇 私舞、 贪赃枉法,做出有损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2、公正公开原则。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无论任何人和任何 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3、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 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 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4、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当分 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该办理的尽快办理,不该办理的明确不 予办理 。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说明情 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会审事项做出决定,明确主办人和完成 时限。对于紧急情况和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或来不及会 审,主要领导直接决策。 五、会商会审决定的执行 1、事项的主办人负责决定的落实,分管领导督办决定的执行。 2、承办人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领导再 行决策,按程序提请会商会审。 3、已会商会审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完成后, 承办人必须形成书面材料,需要上报的以所名义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