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责 任 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的注册登记。(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以与使用管理规则。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三、条件和标准(1) 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