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车辆强制报废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制定本公司车辆强制报废制度。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第三条 本公司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由安环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需报废的机动车必须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车辆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