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药品召回制度一、药品召回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问题、事件,或由于发生、发现、高度怀疑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导致影响患者安全与诊疗质量时,药学部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及医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二、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一)调剂、发放错误。(二)有证据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三)制剂、分装不合格,或制剂、分装差错。(四)在验收、保管、养护、发放、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五)药品使用者投诉并得到证实的不合格药品。(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召回药品(七)临床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按有关规定应召回的。(八)已过失效期的药品。(九)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回的药品。三、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