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06020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酒类)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申报纳税(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72 号)三、表单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分)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二、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
2、三、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 单价 定额税率(元 /吨)啤酒(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 四、表单说明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以外购(仅限从生产企业购进,下同)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以外购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二、本表“税款所属期”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
3、税发19959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2 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四、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在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葡萄酒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第 9 栏“本月实际抵扣税额”数值一致。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 、 “开票日期” 、 “数量” 、“单价”等项目内容。七、本表为 A4 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