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二)未受过刑事处罚;(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六)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七)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且任一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均不得位居前5位。第三条 非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