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东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充分发挥考核奖励的评价、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区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及纳入规范工资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