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