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规范牛羊屠宰行为,保障牛羊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尾等。第三条自治区对牛羊屠宰实行屠宰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管理工作,加强牛羊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牛羊屠宰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和屠宰技术指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巡查、信息报告,协助做好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